政府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用意在於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然而,行政人員涉犯違失或故意違法導致人民生命、財產權益受損時,究竟「行政程序法」是否可以發揮功能,還人民正義?WPN全民公審節目10月6日以「非法課稅自始無效 違法稅單應撤銷」為主題,邀請到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醫學工程師同時也是太極門弟子阿志,一同探討政府應該如何落實「行政程序法」,以維護人民應有的保障與權益。
主持人Winnie首先提到,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行政執行案件類型分為:欠繳稅款、欠繳健保費、欠繳罰鍰和欠繳其他費用等4類。據統計,2023年一個年度行政執行案件新收件數高達1,404萬9,688件,以台灣人口2,342萬計算,等於10個人就有6個人被行政執行處分,這樣驚人的數字恐是人人自危!
黃坤光提到,「課稅」只有合法和非法之分,所有的法律都在追求真相,以給予真實法律主體、法律客體、適用法條法定權責,三者若有一項虛假,都是失真的,應廢棄判決或應撤銷的行政處分。政府非法課稅是以公權力強奪人民財產,明知故犯者的公務員負有刑法第129條的違法徵收罪責。任何人都不能增減課稅所得名稱或類比適用,而以無對象的虛擬不能實現收入推算,以虛擬所得課徵實體所得稅是對人民最嚴重的課稅迫害!
黃俊杰表示,人民權利的保障與國家的權力是相對的,保護人民的權利是國家的義務。面對國家違法公權力的侵害,是指違法或不遵守法律侵犯人民的權利,這種樣態很多,在憲法的基本權保障下,人民可以透過權益保護的方式排除侵害;當事實上的損害仍然無法填補,就要透過國家賠償的請求權。他提到,憲法第16條賦予人民有第一次權利保護請求權,憲法第24條賦予人民有第二次的權利保護請求權,就是為了防杜國家對人民違法的侵犯,讓人民可以做權利的主張。國家若再違法、違憲,人民可能產生所謂的抵抗權,做出主張與對抗,一旦到這個階段,代表國家受到人民的唾棄。
阿志以自身的經歷指出,醫學工程師是確保醫療設備的安裝環境需求,整個程序的嚴謹執行至關重要,確保符合相關法規與標準,才能保障設備的正常運作及病患的安全與隱私權益。以醫療器材管理法的經驗來看太極門案件,行政機關對待太極門完全沒有遵守應該有的合理正當程序。民國96年7月13日,刑事法院三審就已判決太極門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被違法羈押的太極門師徒也全數獲得國家冤獄賠償,但國稅局卻依舊繼續違法發單並移送行政執行署,違法查封、違法強行拍賣太極門的土地與財產。」
黃坤光認為行政程序法最重要的兩個條文是第8條的「信賴保護原則」、第111條的違法行政處分自始無效規定。太極門案的證據都是違法官員偽造的,也就是栽贓枉法,很清楚的憑空想像虛擬收入就是無效處分。刑法第129條,公務人員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的稅款或其他物款,犯了違法徵收罪。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一項也確定案件因為行政時間過了,原處分機關或其上述機關還是可以撤銷。他表示,行政程序法要求政府要依法行政,但是有些公務員認為這是以前人做的事與他無關,然而,政府是延續性的,上一任政府或官員犯的錯,現任的有責任改正,倘若不願意改正,可以提出告訴,第一個提告對象就是現任公務員,以前真正做錯的公務員也需連帶賠償責任,像是江國慶案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黃俊杰指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的判字第422號判決認定太極門是一個氣功武術修行門派時,中區國稅局早已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所以80、82到84年度中區國稅局提出的試算最後課稅所得為零;台北國稅局85年度的綜所稅,在108年重新核算的結果,所得也為零。回溯整個課稅事件,確實有著嚴重的違失。從依法行政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納保法第11條的角度來講都屬無效。行政機關理應基於行政合法性、一致性的要求,主動撤銷太極門行政處分。
阿志也以美日等國許多案例提到,稅務機關行使公權力必須接受監督,當侵犯人權時應立即停止並進行道歉、賠償及懲處,以維護公平與公正。太極門案更應該遵循國際案例,對於違法稅官究責,並要求歸還太極門修行預定地。只有在程序正確、權力不被濫用的情況下,才能確保每一個人的權利得到尊重。「太極門被迫害迄今28年仍未完全平反,如此讓無辜人民遭受漫長的折磨,追根究柢在於政府官員們欠缺專業良心與道德勇氣,不肯承認錯誤。」
「唯有人民的權益能夠真正地獲得保障,行政機關也才能真正地獲得人民的信賴。」Winnie希望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秉持良心,以民為本、以法為規,面對錯誤、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