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號牌遺失或損壞的市民請注意,不論汽車號牌之一面或二面遺失或損壞,均無法要求再補發原號碼之汽車號牌。近期有民眾到監理處反應,如汽車號牌遺失或損壞一面,因當初是花錢選擇自己喜歡的號碼,故要求監理機關另補發一面原號碼之汽車號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三條規定:汽車號牌之一面或二面如遺失或損壞時,汽車所有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但汽車號牌遺失者,應檢附警察機關車牌遺失證明單。換句話說,車主如汽車號牌之一面或二面遺失或損壞,均無法要求再補發原號碼之汽車號牌,僅能依規定重新驗車,再申領新汽車號牌。另民眾辦理汽車號牌損壞換牌,依全國公路監理電腦越區異動連線作業要點規定,須繳回該車損壞之號牌(汽車2面、機車1面)。
高雄市監理處再次提醒您,汽車號牌之一面或二面如遺失者(須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失竊證明單)或損壞時,汽車所有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以免因汽車號牌遺失或損壞未換發,遭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及第13條之規定舉發處以新台幣3600元及2400元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