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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__公務人員懲戒法有效期限應該與承辦案件的有效期限同步
2010
06/22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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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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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2 09:25
會員 郝美麗 來稿照登 投書

引述天眼報之新聞「公懲法「無法」懲戒立法羅淑蕾:人民不服氣」中的一段:近來多起社會矚目案件,因懲戒權10年時效而無法彈劾失職人員,如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姦殺案、台中旱溪竹竿性侵女童案等,引發社會不公聲浪,再加上近來檢警調風紀醜聞不斷,如台中角頭槍擊案、高雄警察殺害二名線民、警政署政風室涉嫌假筆錄入自己人於罪、檢察官向證人伸狼爪等,網友怒批處處可見殺人制度,公懲法修法一旦通過,人民將陷入無處申冤、萬劫不復的地步。

如果說效期十年的公懲法無法懲戒失職的公務人員,會讓人民不服氣,那把公懲法的時限縮短為五年的法案,會令人民抓狂。一般民事債權的追溯期都得過十五年那麼長,失職的公務人員的懲戒期竟然只要十年?十年的限期都無法讓失職的檢調人員受到應有的懲戒,若改為五年,豈不是公然接受他們的失職嗎?尤其是司法與財務這兩大部門,辦案如龜速,案子還沒辦完呢!懲治時效就過了,那誰還會把老百姓的身家當一回事呢?

上述的新聞中,那一個案件只有當事人一人受害的,每一件案子,都會讓受害者的家屬及親友賠上幸福歡樂的人生,如果承辦的檢警人員把受害者看成自己的至親,用心去採證辦案,還原事實的真相,讓犯罪的人受到制裁,讓被害者的心得到撫慰,放下過去,重新出發,才算是真正的結案,一般連續劇演到這樣就是最後一集,因為已經達到陰陽平衡的圓滿收場了。

依筆者看,公務人員懲戒法的年限也別改成五年了,這樣缺乏彈性,乾脆就以失職當時承辦的案子的追溯期為期限好了,自報案日開始起算,像是殺人案,追溯期限為二十年,那辦理殺人案失職的檢調人員的懲戒期限,就是殺人案報案的那一天開始算起,二十年後能躲過就算了,不再追究,否則二十年內都應該為自己失職而負責。如果是像侯寬仁檢察官那樣,因自己失職而造成太極門到現在還被國稅局的疆屍稅單糾纏不清的話,那侯檢察官的懲戒期限為「至死方休」,因為國稅局的稅單是不會結案的喔!

姓名:郝美麗

職業:家管

上傳時間:2010-06-22 09:2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郝美麗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