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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頭命案談無罪推定原則
2010
06/22
18:39
作者
董治恆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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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2 18:39
作者 董治恆 台北市 投書

有平面媒體報導,角頭命案槍手身影曝光?對此,台中巿警局副局長余輝茂今早表示,案發後警方就將附近的監視器畫面集中保管,不明白媒體的影帶從何而來,並質疑媒體所得資料的真實性,將再調查影帶來源。從此案筆者省思在台灣,人民「相信司法」的比率竟然低到區區百分之五!司法信任度為什麼會淪落到如此不堪的地步?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開」乃為了保障被告之基本人權而設,以免侵害被告受公正審判之權利,刑事訴訟法亦明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刑事程序「無罪推定」的原則之下,被告(事實上應該稱之為「犯罪嫌疑人」)尚未定罪之前,其〔名譽人格權〕有加以保護的必要。因此,被告在偵查階段,尚未被提起公訴之前,案件過程及內容,並不適合受到大肆的宣染或報導,以免因為輿論報導的偏差,而影響司法單位對案件偵查的進行。檢察司長蔡碧玉認為,受到偵查不公開的對象除檢察官外,還應該包括〔律師〕和〔警察〕等相關人士。

目前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情形,屢見不鮮,備受各界的抨擊。根據立法院公報所揭櫫台灣高等檢察署所組成「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的統計資料顯示,自2001年2月15至2005年1月14日止,高檢署所屬各檢察機關違反「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而發函或口頭糾正的案件僅有24件,呈報法務部懲案件僅2件,懲處結果是當事人記申誡1次,首長記警告1次,顯見部分違法侵害人權的檢察官,根本未獲適時適法之懲處,致使「無罪推定」在偵查大公開下,名存實亡.。

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與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所合辦的「如何確保檢察權之獨立與中立」檢察改革系列研討會中,報告人范立達先生即表示「以轟動一時之太極門案為例,該案歷經十一年的調查,終獲無罪判決定讞,被告也聲請冤獄賠償獲准。然而,見諸報端之消息卻僅如一麟半爪,與當年檢調單位偵辦時浩浩蕩蕩的規模全不可同日而語。甚且,截至今日,在媒體上尚未見過完整檢討或批判這件刑事案件中偵辦過程中,檢察官是否有重大瑕疵的新聞或評論,….被告人權的保障,在本案中可為蕩然無存。」

檢警調一旦違反偵查不公開,對當事人之名譽傷害即已造成,即使司法已還其清白,仍無法平衡當事人所受之屈辱,當事人所受之深痛鉅傷、人權損害,永難不復,雖然司法還其清白,然而他的人生已變調。

作者:董治恆

職業:研發

地址:台北

上傳時間:2010-06-22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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