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選舉委員會於29日上午召開第375次委員會議,針對雲林縣第19屆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選舉人撕毀選舉票之相關人員,各處新台幣五千元之罰鍰。
雲林縣第19屆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本縣計有第415(斗六市公誠里)、364(莿桐鄉甘西村)、370(莿桐鄉大美村)等三個投、開票所發生選舉人撕毀選舉票之情事,縣選舉委員會今日召開第375次委員會議決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項之規定,對撕毀選票之林姓、陳姓、賴姓三位選舉人各處新台幣五千元之罰鍰。
縣選委會表示,依選罷法第110條規定: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選委會全體委員強調,本縣經多次選舉,且每次選舉,選委會均加強各項宣導,選民應瞭解在投、開票所內之各項規定,除對本次選舉有三起撕毀選票案件表示遺憾外,並呼籲選民應以理性、平和看待各項選舉,不要因一時氣憤或任何原因而撕毀選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