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兄弟明算帳!苗栗縣苑裡鎮鄭姓男子,在母親過世後,將母親的農會存款115萬多元提領一空,被兩個哥哥控告涉嫌侵占。檢方調查,認為他長期照顧母親並給生活費,這筆存款難以認定全屬鄭母所有,不構成侵占,因此不起訴處分。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宋國鎮說,遺產糾紛可循民事訴訟管道解決,向法院請求分配遺產,取得應繼承的財產。
鄭母是在98年3月間過世,鄭姓男子的兩個哥哥指控他,將母親名下的農會活期存款115萬多元提領一空,他們有權繼承,他卻拒絕分配,占為己有。
鄭姓男子反駁說,兩個哥哥在40年前就已搬出去,從此之後沒有回來同住,母親與已經過世的父親都是由他跟弟弟照顧、奉養,直到71年分家產後,兩個哥哥才每個月拿1000元回來。
92年母親身體欠佳,將存摺、印章都交給他保管,需要用錢時,除非金額較大如醫療、紅白帖等支出會去提領母親的存款支用,否則都是他自掏腰包。他與弟弟也會將賺的錢拿一些給母親,所以母親的存款是他們賺來存在母親名下。
但兩個哥哥主張,這筆錢是母親生前的存款、每月領到的老農年金以及每月他們給母親的生活費1000元所累積,屬於遺產,兄弟應該均分。
檢察官認為,鄭姓男子受母親託付保管存摺與金錢,與母親存在同居共財的關係,兩人的金錢確實有發生混同的可能性,雖因鄭母死亡,未能明確清算,但很難認定他有侵占意圖。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宋國鎮說,遺產糾紛可循民事訴訟管道解決,向法院請求分配遺產,取得應繼承的財產。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優先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以鄭姓男子為例,父親已過世,母親留下的遺產,他與3個兄弟都可繼承,各有4分之1的應繼分。
但如果兩個哥哥向法院請求分配母親的遺產,鄭姓男子也可向法院請求扶養母親的費用,抵銷兩個哥哥可分配到的遺產金額,或向法院要求返還不當得利,要求兩個哥哥給付他過去扶養母親的費用。
至於扶養費用,要如何計算,法官在當事人提出金額後,會要求出具明細、證據與計算方式,審酌是否合理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