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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費」--營利所得vs贈與?
2010
07/24
22:07
教師
大俠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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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4 22:07
教師 大俠 新北市 投書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近日表示,上餐館用餐消費,額外給付的小費、服務費及開瓶費等,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營業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否則除補稅外,還處1到10倍罰鍰。對於服務費、開瓶費要繳稅還情有可原,但是連「小費」也算營業稅課稅範圍,則真讓小民大開眼界!我們財政部國稅局是否因為上半年綜所稅創5年新低,才狗急跳牆亂課徵人民錢財。只要是台灣人都知道「小費」是贈與人對服務者心生感謝之意,所給予之不定額金錢,可給可不給;且依民法只要雙方認定是贈與性質,而贈與人每年不超過一定金額,是不需課稅的,但我們的國稅局怎麼老是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看成對價的買賣關係?其實台北市國稅局不只在「小費」問題上強姦民意,指鹿為馬,強把「贈與」當「營利所得」強課民產。在85年轟動一時當時只因侯寬仁檢察官違法濫權而遭起訴的太極門,在九十六年經法院三審定讞無罪,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後,我們的國稅局居然未依法撤銷因刑案而來的稅案,依然故我,強指他們為補習班,弟子給予師父的敬師禮、束脩為「學費」,而執意開單課稅,並予重罰。但實際上法院歷經十年七個月的嚴謹審理,在判決書上清楚的說明,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弟子給師父的敬師禮是贈與性質,而非學費!

太極門案件看起來像個案,但實際上是台灣目前稅務人權遭侵害的通案,根據審計部函報監察院資料顯示,截至98年10月底止,全台灣尚有總金額高達4400億元、近420萬宗的欠稅欠費的行政執行案件,也就是說平均二戶就有一戶欠稅要遭強制執行,這個比例很嚇人,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是這種比例,到底是台灣人民習慣欠稅,還是國稅局慣於「指鹿為馬」浮濫開單?

見微知著,從這些事件,可知我們財政官員的權力太大了,已經是行政凌駕於司法之上,這實為國家內政之憂!好玩的是這些官員在立法院遭立委質詢時,總是用「依法行事」來搪塞,我想我們人民應該站起來好好檢視這些財政公僕,到底是依法?還是依他們自己的看法與看法!拿雞毛當令箭,不把文化、法治放在眼裡,欺壓人民!人民有納稅的義務,但憲法也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取民錢財,必須取之有道!就像財政部長李述德所言「課稅要達到人民繳稅心甘情願、政府課稅心安理得」,才是國家之福。馬總統也曾公開指出「凡是侵害人權,侵害者十之八九都是政府。」國稅局濫權違法的行為,監察院及政府相關單位應予以重視,謀求解決之道,才能讓人民免於恐懼不安與痛苦,人民安居才是國家安定的基石!

上傳時間:2010-07-24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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