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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資產=不留分文?
2010
08/06
10:03
讀者
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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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6 10:03
讀者 敬天 來稿照登 投書

筆者於近日看到一則新聞內容關於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對特偵組去年先後查扣扁家在台包括存款、房產等資產提出抗告。最高法院昨(22)日雖以不符程序為由,駁回珍的抗告;同時裁定特偵組查扣扁家資產,是違法的處分。

最高法院認為,案件起訴後,扣押的處分權在法院,特偵組查扣時,扁案已進入二審,特偵組理應向高院聲請,由高院裁定是否查扣,因此認定特偵組的查扣處分違法,所以高院先前發還部分查扣金額供扁家生活使用的裁定,也不合法。

筆者發現這又是一起檢察官違法凍結資產的案件,並且毫不留分文,嚴重的違反比例原則,姑且不論定前總統扁家的所作所為,但以我國憲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應予以保障,凍結資產屬公權力之強制處分,是干預人民基本權之行為,雖係國家追訴犯罪時,為保全被告或蒐證、保全證據之強制措施,但仍不可侵害人民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故檢察官執行此項凍結資產之強制處分公權力,必須受到「比例原則」之拘束,行使職權稍有不當,就會對人民財產機權構成無法彌補之傷害。

馬總統曾公開指出「凡是侵害人權,侵害者十分之八九都是政府」、「公務員都不知道人權是怎麼回事」,尤其近日司法檢察官、法官頻頻發生貪贓枉法之情事,對於「貪贓」之事,馬總統已大刀闊斧在7月20號正式宣布政府要設立廉政署,以宣誓建立乾淨政府的決心,但是另一方面針對「枉法」之事,仍遲遲不見迫害人權、違法濫權的檢察官員遭受到任何懲處,看到的只是官官相護、違法官員繼續升官發財。

筆者深切期待馬總統本著以民為本,以法為規,應該發動主動積極的精神,對於侵害人權、違法失職之公務人員,應依法究責議處,真正做到苦民所苦、解民所苦。

上傳時間:2010-08-06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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