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法官,您有被性侵意願嗎!?高雄縣一名卅一歲嫌犯林姓男子,用手將六歲女童性侵得逞,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有強烈反抗,判決三年兩個月,判決的理由引起各界喧然大波。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出面為法官們「自圓其說」,判決是以「罪疑唯輕」原則,直說是法條適用的問題。筆者想問的是,親愛的法官們當您遭遇到脅迫或暴力被性侵時,無論嫌犯有無得逞,您會有意願被嫌犯性侵嗎?事情發生至今,才短短15天網路上已超過25萬8千名網友連署,同聲韃伐合議庭法官判決不公應下台負責。姑且不論法官判案的準據,單從這件案子來看,其違反意願又未滿十四歲情況下,已觸及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規定及刑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未滿十四歲時,為「加重強制性交罪」,刑度提高到七年以上。法官在認知及判決的理由,無法取得人民的公信,有相當明顯的錯誤。然而,高高在上「懂法」的法官們,是否願意承認自身的錯誤,以及對於法官或檢察官是否有強而有力的制衡機制,是台灣司法改革需要邁進的第一步。
1978年林洋港在幹司法院長時,說過的一句名言「司法像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譬喻司法的公正性與嚴謹。然而,代表正義的法官或檢察官一旦違反這個原則時呢?官司一打就是15年,前法官羅紀雄審理煙毒案,因貪汙案被判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7年,卻是頭一件法官被認定「枉法裁判罪」的案件!由此可知台灣法官或檢察官難以撼動的權力與地位。猶如,司法界侯寬仁檢察官其違法濫權偵辦的案件不勝枚舉卻依然無事,如起訴太極門案,最高法院三審判決無罪定讞,監察院更列舉侯檢察官辦案有8大違法;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時,台北市府出納吳麗洳筆錄發生嚴重紀載不實;周人蔘電玩弊案經過多年訴訟,當初被起訴的2位檢察官無罪確定;雲林廢土案侯檢察官將被告證詞「卵葩架在剃頭刀上」原為隱諭危險意思,筆錄時硬是曲解為「東窗事發」!難道侯檢察官不知道,卵葩就是卵葩,如同司法一樣的神聖,是不容被污辱及曲解的嗎!世新大學新聞學系助理教授江元慶教授直指太極門冤案是台灣「司法奇蹟」,一個檢察官無法無天,總統、立委都要告他,監察院也調查他,但這樣的檢察官通通沒人辦得了他。
台灣的法官或檢察官違法犯紀時,反正判了就判了,告了就告了嘛,又能耐我何的老大心態!才會衍生出那麼多的司法民怨。當各界主張設立「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法案」,法官們享有終身保障,鮮少提及其辦案或審理過程問題,如同陳哲男、何日輝或法官宣判小女孩性侵案件等,這些法官或檢察官的手,沒有實質的約束力或監督機制。立法委員葉宜津表示,不適任的法官需要,有必要設置退場機制,這不關政治,這關係到人民的權利,這關係到一代的權利。當司法尊嚴被踐踏,法官違犯濫權時更應該負起刑法上的責任,而不是最終都推給監察院及公懲會,頂多撤職、記過、降職或減俸的方式來懲處,卻毫無實質恫嚇的意義。
筆名:邱楓
地點:桃園
職業:品保品管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