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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也有時效?
2010
09/01
15:59
讀者
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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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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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學江元慶助理教授說過:「二十世紀著名的思想家——美國約翰.羅爾斯(JohnRawls)曾提出:『法律最大的目的就是實現正義,一切非正義的法律與制度,不論是否有效,都應改造。』」

法律是所有行為規範的最低底限,因此,司法可說是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然而,由於部分法律條文的不當訂定,使得正義不僅未被維護,甚至,竟然還出現「時效」的問題。基於衛生安全與健康的原因,各類的食品包裝上皆可見「有效期限」或「最佳賞味期限」,此乃是因為食物有腐敗和細菌滋生等問題。而法律——這把鏟奸除惡的利劍——難道也有「保存期限」?是歲月的推移會使利劍生鏽?還是正義是如此脆弱與廉價,所以才會出現「有效期限」?

世新大學江元慶助理教授,在8月8日國父紀念館「神氣家族人生智慧寶庫公益講座」中以「扶正正義」為主題,分享司法人權議題。他指出,台灣的法院經常看不到正義,並以三個最具代表性的司法冤案:「流浪法庭三十年」、「鹿港幽魂」及「太極門刑事及稅務冤案」探討扶正正義的重要。

以太極門刑事稅務冤案為例。據了解,侯寬仁檢察官在86年僅憑不實檢舉,以「養小鬼」詐欺、逃漏稅起訴太極門掌門人夫婦等師徒共四人,歷經10年7個多月審判,於民國96年7月13日三審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且民國91年監察院主動調查,詳列侯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且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多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戕害檢察官公正執法形象等八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並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既存有扞格矛盾,仍據以提起公訴,完全不符證據法則。

然而法務部及高檢署竟延宕8年,高檢署調查後竟以「查無不法、並無不當」及「懲處時效已過」為由,推諉規避對侯檢察官進行懲處。民國91年監察院已命法務部即應立即進行懲處,而當時法務部以「審判尚未出爐」與「現在懲處將會影響判決」之理由推託。然而,待三審判決定讞,法務部竟以「公務人員懲戒法之懲戒權只有十年時效」之理由為擋箭牌,並未對侯寬仁做出任何懲處。至今,侯寬仁濫權餘毒猶存,而國稅局當年未等刑事判決結果,即依侯寬仁違法移送的不實不法起訴書對太極門開單課稅重罰,至今刑案已判決,國稅局仍不願依法撤消不法不實稅單。太極門掌門人夫婦及全體弟子長期處於遭國稅局隨時違法開單課罰,及強制執行之恐懼中,不但使人民疲於奔命,痛苦不堪,嚴重侵害人權;更嚴重浪費無數的行政資源、司法資源及龐大的社會成本,而這些都是人民共同承擔。

即將邁入建國滿百年,並以「亞洲民主自由的龍頭」自詡的台灣,竟仍存在因十年時效而無法懲處相關失職檢警調執法人員的離譜事件,這不僅對自由民主是天大的諷刺,更使提供政府公權力的台灣公民無法接受。這樣誇張的情形,令人不禁淚語問蒼天:「正義,難道也有『時效』?」

上傳時間:2010-09-0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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