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36歲黃姓女子與陳姓前男友交往時,陳某將自小客車借她使用。2人分手後,黃女遲遲未歸還汽車,陳某控告她涉嫌侵占,黃女卻辯稱是陳送給她的,檢察官調查後並未採信,將黃女侵占罪起訴。
94年9月,家住台北的陳某將汽車借給黃女使用,2人在97年底分手後,黃女將汽車開回苗栗,陳某多次催討未成;98年4月,陳某再向黃女要車被拒,今年1月透過友人尋獲車子後,報警控告黃女涉嫌侵占。
黃女雖坦承汽車是前男友出錢買的,但她辯稱前男友為了答謝她找到他離家的妹妹,所以買車送她。
檢察官調查,陳某的妹妹離家期間仍與家人保持聯繫,家人也知道她的住處,並非黃女所說的斷絕連絡,她找人有功。
檢察官並認為,當時2人交往密切,黃女見男友為了妹妹離家之事而煩惱,盡力協尋他的妹妹也是人之常情,陳某何須以價值70萬元的汽車答謝女友?
黃女又辯稱,因為欠債,害怕汽車被債權人強制執行,所以登記在陳某名下;檢方認為,2人當時還是男女朋友,並非不可能,但97年底分手後,陳某如果真是贈車給黃女,理應要求黃女辦理過戶,豈有繼續繳納車貸、稅金與違規罰單的道理。檢察官調查後並未採信黃女辯護,將黃女以侵占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