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監理處表示,交通部近日已修法通過,針對駕照遭吊銷欲重考或新考領駕照的民眾,已經申請分期繳納罰款,並繳納第一期罰鍰者,持繳款收據或證明、身分證及體檢表,即可申請考領駕照,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駕駛執照考驗登記。
為降低及導正解決因為經濟狀況無法繳清違規罰鍰,以致無法申請駕駛執照考驗,衍生惡性循環一再無照駕駛違規之情形,交通部在兼顧交通違規處罰以及導正解決實務上無照違規駕駛的問題,故實施這項修正案。
另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修正案於97年9月1日起實施,駕駛人因交通違規罰款未繳,於85年7月1日至95年6月30日的10年內,被易處註銷駕駛執照者,可在民國102年9月1日前繳清罰鍰,就不必重考駕照,只要申請核發駕照即可,而且申請普通駕照不須繳交體檢表,這和分期繳納罰款可以考照的情形不一樣。
高雄市監理處最近接到民眾洽詢,先前因車籍違規被註銷駕照後,如果有無照駕駛罰鍰卻無法一次繳清,是否可於罰鍰分期繳納中申請恢復駕照。監理處表示,罰鍰分期中可申請駕照考驗登記的規定,法令字面上已很清楚,只適用於申請考驗登記。因此這位民眾若是希望能在罰鍰分期繳納時即能重新持有駕照,只能申請重新考照;若不想重考而想用繳納罰鍰的方式申請核發駕照,又無法一次繳清罰鍰而申請分期繳納,就必須等到將罰鍰全部繳清後,才可以申請免考核發駕照,民眾千萬不要把這兩項便民服務措施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