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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公布凡那比颱風受災民眾辦理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
2010
09/26
17:29
天眼日報記者
林秋芬
澎湖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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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6 17:29
天眼日報記者 林秋芬 澎湖縣 報導

9月18日凡那比颱風侵襲臺灣,造成部分地區水患嚴重,為照顧災區民眾權益,受災民眾辦理公路監理業務,只要持有村里長、警察派出所、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之證明,公路監理機關皆從寬認知。

下列項目,「補發汽機車駕照、行車執照、牌照登記書等業務」、「辦理車輛報廢、繳註銷、停駛及號牌遺失或損壞者」、「車輛定期檢驗」、「交通違規罰鍰繳納與裁罰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職業駕駛執照審驗」等,可展延至100年2月28日前辦理。

颱風侵襲,致車輛受損,辦理報廢、繳註銷、停駛者,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99年9月17日止;辦理汽車修護者,憑汽車修理廠開具之證明文件,按修車日數減免之;但須於100年2月28日前提出申請。

如有受災車輛所有人死亡,親屬辦理車輛繼承過戶或報廢、繳註銷牌照者,交通違規案件免罰及積欠汽車燃料使用費免繳,辦理汽機車繼承過戶者免徵是項規費。

上傳時間:2010-09-26 17:29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林秋芬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