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警察局於本(98)年4月7日進行毒品案件查緝,在搜索的過程中,意外的在許姓市民的四樓頂樓發現有4隻體型三十多公分的陸龜,警方立即通報市府建設及產業管理處前往協助。
經查象龜現生所有種均屬保育類,為慎重起見,市府人員將牠們拍照後,請屏東科技大學協助鑑定,依外型鑑定結果,判定牠們是列為珍貴稀有的第二級保育類動物—蘇卡達象龜,自91年4月己經全面禁止輸入,因此本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及第31條移送地檢署。
所有象龜科野生動物均屬保育類動物,人工飼養繁殖象龜科之象龜(黑陸龜)、射紋龜(星龜)、安哥洛卡象龜、墨西哥哥法象龜及克萊馬尼龜亦屬於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物種,均受本法之保護。本法35條「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違者,依40條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另本法第31條「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後,因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前項所列之野生動物或產製品者,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持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違者,依51條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