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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爍、炫光尾燈「太刺眼」,有礙安全損人不利己
2010
12/16
19:24
天眼日報記者
王時榮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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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6 19:24
天眼日報記者 王時榮 高雄市 報導

隨著燈光科技的進步,民眾為讓自家車輛更炫亮,且行駛中更為吸睛,常擅自將尾燈改為閃爍、LED燈光或特殊型式燈光,致其他用路人無法正確辨識行駛中車輛正確燈光,並易使眼睛容易產生疲倦,因而誤判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時有所聞。據交通部統計,車禍肇事發生在夜間之比率約佔6成,其中因照明不清導致駕駛人無法適應而釀成災禍者佔多數,因此,為確保夜間行車安全,呼籲駕駛人切勿擅自更改車輛尾燈。

據監理處表示,民眾會擅自將尾燈改裝,常是為了引人注目、追求流行,或因不熟悉規定經業者鼓吹而改裝。常見尾燈改裝,是將制式續亮紅色尾燈,改裝為閃爍狀態或LED燈光,致煞車時燈光交互閃爍及「炫光效應」(如下圖所示)。其實只要知道人眼運作的基本概念及一些保護眼睛常識者,都應該知道那是非常傷眼的,且易使其他駕駛人眼睛容易疲倦、暈眩,嚴重者會瞬間造成「視覺喪失」,對行車安全構成極大隱憂。另在濃霧或雨天能見度降低時,倘適逢駕駛人煞車轉彎,此時,機車尾燈於煞車時之交互閃爍與方向燈之閃爍,容易造成混淆,致後方駕駛誤判,有形成追撞之可能。另非原廠設計而擅自改裝之燈泡(座),其線路品質及改裝技術參差不齊,除了影響車輛電瓶壽命外,更甚者引起火燒車,進而危害駕駛人生命財產,不可不慎。

擅自改裝燈色除會有上述缺點外,遇警察機關稽核臨檢,可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擅自更改頭燈外之燈光致影響行車安全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因此,籲請車輛使用人,應尊重車輛原廠設計,以免花錢又觸法。

上傳時間:2010-12-16 19:24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王時榮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