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民主意識逐漸高漲,對於「護衛人權」的相關話題,亦愈來愈受人注目,適逄12月10是國際人權日,筆者有機會參加了數場有關人權相關議題的研討會,其中有場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區世界公民總會聯合舉辦的「2010年國際人權日—賦稅人權高峰會」,對於蔡靜玫律師提到的稅捐機關課徵印花稅的疑問之處,她提到:不是所有的契約行為都是要課稅的,委任契約是不用課印花稅,而承攬買賣才要課印花稅。委任律師照理說是委任契約,但稅捐單位卻認為應為承攬契約,其差異在於委任契約只要12元,但承攬契約要課標的物之千分之一,所以對於稅捐單位之所得性質認定是蔡律師所質疑的,對於此,筆者也心有所感。
記得有回,想以保單貸款方式資金週轉一下,結果某保險公司承辦員告知因為依法條之規定,如果是以現金貸款,必需要負擔印花稅千分之四(即貸款金額之千分之四計算),若用轉帳方式則可免。
筆者認為這實在很不合理,有二度剝削人民財產行為之嫌,不是早已依法繳稅了嗎?為何因為急用貸用自己的錢暫時應急,卻還要負擔相當吃重的印花稅款,其利率高於存款利率六、七倍呢!因為覺得不合理,所以函問了稅捐單位。
然台北市稅捐處長謝松芳之函覆結果:查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所謂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又查同法第7條2款規定,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準此,客戶辦理保單質借,收到款項所開立之單據,應以單據所載金額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
對於這樣的函覆仍覺得有很大的疑惑處,查了一下印花稅法第5條詳文如下:
第五條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
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
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三、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
、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五、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
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稅法千萬條,猶如牛毛多,有時甚至連專業稅務人員也不見得完全懂,更何況是我們一般民眾呢!可是也不能因此隨意胡弄民眾,何謂銀錢收據行為啊?怎可任取一條不明確的法條來向人民課稅,這樣不妥吧!因為怎麼看都覺得它是在說商業行為啊!
雖然保單貸款並非人人會碰觸到,但是也不可以因此而讓少部分的人再蒙受二度之權利剝削啊!財政部長不是一直倡導:政府課得心安理得,人民繳得心甘情願嗎?
我國貧富差距愈來愈懸疏了,然課稅法條多半課的皆屬一般收入不高的平民老百姓們,可知稅賦早已讓我們這些收入平平的小民來說,實在吃不消了,再加上物價直漲,薪水卻不升反降呢!所以拜託政府的大官們,行行好吧!不要再想出一些巧思名目的稅款了,金融風暴、物價上漲、無薪假、減薪制等等,已讓我們中低收入戶,生活吃緊,實在已無力再受稅災之殃的迫害了!
更呼籲我們全國人民,一定要站出來為保障我們自己的人權發聲,尤其是稅賦人權方面,我國已係漸屬老人化國家了,未來要靠誰啊!自助、人助、天才會助啊!
守法納稅是我們應盡的國民義務,但對於不該繳的稅,一定不可繳,為了自己更為了他人著想,別輕忽小錢了事,因為一旦開了先例,可知影響甚遠,本意只是想息事寧人,但卻因此讓更多人都不好過了呢!
切記!切忌!不該繳的稅,一定要力爭到底,才可抑制惡稅漫延!
筆者:關欣穎/新竹/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