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營業車春季汽車燃料使用費即將於3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3月31日截止。高雄市監理處提醒車主按時繳交汽車燃料使用費,以免逾期受罰。
監理處表示,春季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預計於2月24日寄發,倘車主於3月中旬仍未接獲通知書,應儘速至公路監理機關查詢補單,或電話查詢:高雄市監理處汽燃費稽徵科07-3613161轉232、233、234,南區分處07-2257812轉2732、2501、2502,將有專人為您接聽服務及補寄汽車燃料使用費單。
車主收到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時,應先確認車號、車主姓名、地址、車輛種類及金額等各項資料是否正確,查核無誤後再於開徵期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