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徐○○100年10月18日10時50分率市調處人員持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搜索票,會同警局督察室暨前鎮分局督察組人員至該分局偵查隊搜索5名員警之辦公桌、電磁紀錄等,12時27分完成搜索及扣押後,傳喚相關人員至市調處鳳山站及地檢署接受約談。
檢察官於複訊後,其中3名員警改列證人,另2名員警聲請羈押,裁定1名員警收押禁見,另1名無羈押理由予以飭回。
前鎮分局為展現警方不護短及整飭風紀的決心與魄力,派員全程陪同執行搜索及約談,配合檢察官偵辦本案,並全面清查有無其他員警涉案。
前鎮分局表示,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9規定,被收押員警將予停職,並追究相關人員考監不周責任。分局長葉義燈表示,分局平日即要求並利用各種集會場合持續宣達所屬,應恪遵警風紀要求,卻仍有員警不聽規勸,違法犯紀,傷害到警察團體形象,將全力配合地檢署偵辦,並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