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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者:○○陳may47991@yahoo.com.tw>
收件者:法務部hotline@mail.moj.gov.tw>
寄件日期:2011/9/26(一)10:33PM
主旨:回覆﹕法務部檢察司E-Mail回復函[100200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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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命逼婚連環CALL!多情醫師吃上強制罪!
已婚並育有一女一子的A醫師在九十二年為女病患看病,見女病患清秀可人,氣質甚佳,一見傾倒,展開追求。女病患因A醫師已婚,對於這段感情很遲疑,一直不肯接受,A醫師為了展現「誠意」,與妻子離婚後正式向女病患求婚。女病患認為兩人個性不合,拒絕了A醫師的追求。A醫師為追求女病患,兩個月內密集傳了二百多通逼婚的手機簡訊,女病患不堪其擾,向司法單位求助,主持公道。案經法官審理後,認為A醫師之行為迫使女病患不堪其擾而申請調職,但A醫師又追蹤查出女病患新職後,仍繼續逼婚,雖未把女病患逼成妻子,但逼婚未遂的行為構成強制未遂罪,判他五個月的徒刑,得易科罰金。
A醫師是否甘作「愛情的囚犯」?針對法院的判決A醫師表示:「法院判我一天的刑都不合理,況且是五個月。」他與陳女相交三年,共同出國六次,最後為了她離婚,更想不到的是情書竟然會變成罪魁禍首,令他兩頭落空的「過程與結果是一個大笑話,我打算上訴」。
據報載,A醫師為了愛,死纏爛打「奪命連環叩」,傳了二百多通手機簡訊:「妳有兩個選擇,一個是和我結婚,一個是跟我拖二、三十年」、「我要妳親口和我商議婚期,不要弄到文武百官出面調解」、「撕破臉後,我倆就準備辦後事」等。女病患不堪其擾,不得不向單位申請調職。A醫師追蹤查出女病患新職,打電話繼續騷擾,繼續逼迫女病患和他結婚。女病患拒絕,向法院控告A醫師涉嫌強制罪。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暴脅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之行使權利,或是足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簡言之,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對他人以強暴、脅迫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事實有所認識及意欲;客觀上以所用之強暴脅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之行使權利,或是足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即構成刑法強制罪,又本罪所謂「強暴」,並不以對他人之身體施以暴力為限,即使對物施暴,而未對人施暴,而使被害人屈服,皆屬之。典型例子如在高速公路上閃大燈逼其他駕駛人讓路、隨意變換車道迫使其他駕駛人緊急煞車等等,都屬法強制罪之「強制行為」。所以本案例中,A醫師對女病患以狂發手機簡訊之脅迫逼婚行為;在客觀上已對女病患構成強制行為,而A醫師對於逼婚行為在主觀上亦有所認識,當然成立強制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罪。雖然A醫師認為自己為了女病患與原妻子離婚,是因為要讓女病患實現對A醫師愛情的承諾,但是想不到卻弄巧成拙,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有鑑於手機的普遍,許多人包括筆者在內,都有使用簡訊傳遞訊息的經驗,也不乏聽說男女以簡訊來傳遞愛情,也有以簡訊來相互指責,更有以簡訊威脅恐嚇,如今A醫師的行為可做為大家的借鏡,千萬不可等閒視之。
陳情人上書兩個月:至今未收隻字片語:陳○○
+++++++++++++++++++++++++++++++++++++++++++++++++++++++++++++++++++++++++++++++++++++++++++++++++++寄件者:法務部hotline@mail.moj.gov.tw>
寄件日期:2011/7/21(四)10:43AM
主旨:法務部檢察司E-Mail回復函[1002002847]
法務部檢察司E-Mail函
(正本收受者-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副本收受者-陳○○女士)
主旨:檢送陳○○女士於100年7月17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1份,請參處。
法務部檢察司敬啟From:may47991@yahoo.com.tw
Sent:Sunday,July17,20111:30PM
Subject:《法務部部長信箱》寄件者:陳○○
聯絡電話:09752084**
聯絡地址:高雄市三民區德山街**巷**號**意見內容:雄檢泰稱100偵第7654號告強制罪檢察官說罪證不足:為何台北檢察官都是以ㄘ起訴:是以打電話騷擾及簡訊辱罵:打出上千萬通才有強制罪:持續一星期就只有社會制序法:是以夜間侵入住宅行竊盜偷2000元無罪:偷20萬就有(加重竊盜罪)法律規則由司法官自由心證要立法院幹嗎:警察偵查程序說聯絡不到場:報案6個月受害人打電話09830518**被告電話3-4次對方說法姓林(林○○):6月17報案:7月22才發通知:左營分局12月23報案:2月2號法院判決下來:一樣一月結果不同:是侵犯憲法16條:依瀆職罪提起國家賠償為何不能:公務員領人民錢都不做事:官官相護:身為司法界如何維護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