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5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修正條文定自101年9月6日施行,為便利民眾訴訟,各地方法院於101年9月6日成立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及行政訴訟相關保全程序、保全證據、強制執行事件。
以上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得由民眾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另外行政訴訟法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章,定有此類事件各項裁判費之徵收標準,亦即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1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裁判費日後由敗訴者負擔),2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3抗告,徵收新臺幣300元,民眾如有疑義,請多利用司法院行政訴訟業務綜覽網頁(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3.asp)查詢或洽詢交通裁決事件處罰機關。民眾如對本所(轄屬臺東監理站、屏東監理站、恆春監理分站、澎湖監理站)所為交通裁決事件處分不服,須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出起訴狀,以免影響自身之訴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