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3)日第1092次委員會議通過,誌揚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誌揚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商品品項,未於實施前向該會報備;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上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規定,處誌揚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法定應記載事項(包括商品品項等),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該會報備。同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前段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如有變更,亦應於實施前報備。又同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下略)」。誌揚公司原報備銷售商品為手機與多功能環保潔淨液等7項商品,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8月31日派員赴該公司主要營業所辦理業務檢查,查悉其銷售商品已變更為手機及門號代辦服務,該公司變更商品品項未於實施前向該會辦理報備,已違反前揭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該會又查悉誌揚公司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上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核亦違反前揭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爰作成前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