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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禁止元大寶來證券公司受讓鼎富證券公司全部營業及財產之結合案
2012
10/04
13:50
天眼日報記者
劉麗蓉
台北市
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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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4 13:50
天眼日報記者 劉麗蓉 台北市 宣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10月3日第1091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寶來證券公司)擬受讓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富證券公司) 全部營業及財產,向該會申報事業結合案,因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元大寶來證券公司係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金控公司) 100%持股之子公司,元大寶來證券公司擬受讓鼎富證券公司全部營業及財產,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結合型態。復因元大寶來證券公司與元大金控公司另一100%持股之子公司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於信用交易融資融券業務併計之市場占有率,及元大寶來證券公司於權證業務之市場占有率,均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結合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1條之1規定的適用,故應於結合前向該會申報。

公平會指出,本案屬水平結合型態,元大寶來證券公司係全國性之證券商,營業據點達188處,分布範圍涵蓋全國。鼎富證券公司僅2處營業據點且均位於臺北市,兩事業營運規模差異性甚大。元大寶來證券公司於結合前所承受競爭壓力之主要來源,係來自於其他全國性、規模相當的證券商,而非鼎富證券公司,故本案尚難認結合後元大寶來證券公司得以不受市場競爭力量之牽制,而單方面的提高服務報酬或降低服務品質。另因結合後相關市場內證券商家數仍有84家,且市場集中度並無顯著增加,亦難認本案結合將促使市場參與者更有誘因或能力相互約束事業活動或採取一致性之行為。

公平會審查結果認為,元大寶來證券公司與鼎富證券公司結合後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之疑慮,且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上傳時間:2012-10-04 13:50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劉麗蓉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