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次購買1本40張的國道客運月票,可以使每趟往返臺北-新竹間的交通費,便宜至少3成,精打細算的通勤族,當然不會忽略這樣省錢的機會,如此一來,自然也提高了國道客運業者的業績。但油價上漲之後,旅客運送業者可不可以基於運輸成本的考量,片面公告已售之月票只能使用一定期間,之後就得補足與新票價間的差額?
亞聯客運針對行駛臺北←→新竹間高速公路的月票,片面公告:「101年10月1日前已購買之優惠票種,可使用至101年12月31日止,超過規定期限未使用完畢之票券仍可繼續使用,但必須補足該區間票種『全票』差額。」是否合理?本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根據消費者申訴內容調查結果,認為已經銷售的國道客運月票,縱使價格因折扣關係較諸單張車票便宜許多,但並不因此當然成為「優惠票」,也不能任由旅客運送業者片面考量運輸成本,就公告限期使用後應補足與新票價間之差額。因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4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旅客固然應該依照客運業者公告的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但旅客運送業者片面將月票視為優惠票且限期使用,違反了消保法規範企業營業者不得濫用定型化契約條款拘束消費者,以及定型化契約條款應秉持平等互惠原則的用意。消保官已要求亞聯客運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改善其公告內容,不得損害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