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17日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合約書條款限制經銷商自由決定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另以合約書條款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核屬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公平會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二項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3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經查巨大公司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合約書,除訂定締約雙方之權利義務,並訂有違約及終止合約之條款,以作為履約之監督機制,系爭合約書具有一定之約束力。而巨大公司自承因經銷商要求更高的拘束力,遂將建議售價規範明訂於經銷合約書中,以形成共識約束力量,作為管理機制的必要。依經銷合約書規定,經銷商倘未參考「建議售價」銷售商品,則可能遭受終止合約之處罰。經銷商之價格設定自由,實已受前開不利益制裁配合措施之拘束,故已足以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
公平會復表示,巨大公司除上開違法行為外,同時以經銷合約書條款要求經銷商不得從事網路銷售。按交易資訊透明係確保效能競爭之重要因素,而網路訊息流通迅速與資訊內容豐富,消費者多習慣於實體購物前先於網路詢價。經銷商以買斷方式購進美巨大公司產品,本應允許經銷商依成本及供需狀況決定經銷管道並為自由價格競爭,然巨大公司限制經銷商之網路銷售,經銷商不得上網銷售、限制經銷商爭取交易之自由、亦限制經銷商對於不同品牌之銷售安排及成本管理,將抑制價格之競爭與資訊透明,實已限制經銷商競爭及爭取交易之自由,並剝奪經銷商對於不同品牌自由決定銷售方式,而有限制競爭之疑慮。
公平會指出,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並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抑制價格的競爭,並於合約書條款規定以終止合約為處罰,約束事業活動,降低經銷商間之效能競爭,致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及第19條第6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