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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行的權利 消保官調查大客車安全
2012
10/30
13:42
天眼日報記者
蕭金瓶
新北市
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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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30 13:42
天眼日報記者 蕭金瓶 新北市 宣導

民眾搭乘大眾交通工具頻繁,為確保市民行的安全權利,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本府消保官)協同公路局監理處及本府交通局,於10110月間(104、11及18日)調查轄區內(板橋車站、國道樹林收費站及烏管制站)國道客運及遊覽車業者車輛安全是否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相關規定,以確保市民行的安全。近年來大客車及遊覽車交通事故頻頻發生,每每造成重大傷亡,而讓消費者對營業大客車安全頗為疑慮,為防止交通事故發生,及消費者行的安全本府消保官乃主動調查轄區內營業大客車業車輛安全與使用情形。經調查發現國道營業大客車發生車禍事故,其中主因為車輛輪胎爆胎或遇水打滑所致,故本次調查重點除了車輛安全檢查表所列之規定事項外,也特別檢查胎紋深度是否均在1.6公釐以上,及有無使用再生胎等情形。

經本府消保官現場調查營業大客車共計42輛,計有統聯客運、葛瑪蘭客運、日統客運、世貿遊覽車及宏益遊覽營業大客車等,本次調查結果營業客運或遊覽車輪胎使用與保養情形大致良好尚符規定,未發現胎紋深度不足1.6公釐以上或有使用再生胎等情形。而其他缺失如下(如附表):擋風玻璃有裂痕(國光客運、日統客運)、司機未帶駕照(大有巴士、展翔客運)裝設行車紀錄器錯誤(阿羅哈客運)、車輪有裂痕(盈勝通運)、車輪磨損接近安全標準(金獅通運)及車窗擊破器位置不明顯(屏東汽車客運)等缺失,本府消保官及公路局監理機關,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否則將依規定裁罰。

本府消保官於調查營業大客車時,特別告知業者須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1條規定「遊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或胎紋深度任一點不足一點六公釐之輪胎。」,並且告知業者須注意車輛輪胎使用與保養,及其他依車輛安全檢查表之所列規定事項,若經查違反上開規定,主管機關將依公路法相關規定處罰,以保障市民消費權益及行的安全。

上傳時間:2012-10-30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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