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媒體報導地方政府辦理災修工程,涉有指定特定廠商承攬、收受廠商回扣、協助圍標、驗收放水等嫌疑,相關人員已遭檢調聲押。工程會主任委員陳振川表示,此乃機關人員與廠商沆瀣一氣,使公務人員蒙羞,對於該等貪腐人員,應予以嚴懲。
陳振川主委並表示,未達100萬元之招標方式,採購法已有規定,可由地方政府定之;地方政府未定者,比照中央機關規定辦理。依中央機關之規定,除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所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情形,例如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或依個案敘明不公告及邀請指定廠商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者,可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外,應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不公告之限制性招標,其得以找2家以上廠商比價者,應優先採比價方式辦理。
工程會指出,如果地方政府辦理道路災修工程,認定符合採購法限制性招標之要件,應優先找具競爭力之優良廠商比價,並於施工時落實履約管理,驗收時覈實抽查驗核,確保工期及品質,則無違法之虞;惟公務員找比價對象時如有刻意指定期約給付回扣之廠商、協助特定廠商圍標、履約管理或驗收時放水之貪腐行為,為法所不容,應予嚴懲。對於該等工程,工程會將派員實際查核品質,如有偷工減料情形,不惜要求打掉重做。
工程會於101年
反貪腐是世界語言,101年3月30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委員會採認之新版政府採購協定(GPA),已將廠商行賄行為,納入拒絕往來之適用情形,昨(29)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修正草案,增訂「對公務員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應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3年,以打擊貪腐,營造清廉的政府採購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