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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遞 總統府 馬總統英九-03
2006
05/15
07:17
天眼日報記者
黃招斌
桃園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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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5 07:17
天眼日報記者 黃招斌 桃園市 報導

 

 

 

 

原文刊載位址

呈遞總統府馬總統英九

請您聆聽「民意」的聲音嗎?

您看到了嗎?團隊頻頻在公開道歉嗎?

您知道嗎?地方基層施政不當,衍生民怨「換人做也一樣」啦!

您觀察到嗎?執政黨形象受損,更成為蟬聯執政的絆腳石。

監察委員提名標準依據在那裡?

第四屆監察委員後選提名推(自)薦登記截止後,您…還在尋尋覓覓人選…這是什麼「挖糕」!豈是隨心所欲突發奇想的毫無制度可言,這不等於是「黑箱」作業嘛!

「國」「親」合併;營造泛藍大團結,讓國民黨能再度執政,看不見您的政治倫理!您似乎已淡忘「國」「親」分裂;泛藍慘敗的歷史與教訓。

700多萬人在失望+絕望之餘=寄望九萬兆「馬上好」?「我準備好了」=是口號?

劉內閣前一陣子又改口說:九萬兆可望「馬上漸漸好?」≠「馬上好」

現在民眾口裡直喊:不要再聽到:「馬上好!」。甚至有民眾買早餐,老闆說「馬上好」?民眾質疑為什麼要說「馬上好」竟然就打起架來了…好悲哀呀!

「馬上也不見好!」「這樣的團隊根本很難好!」「不要再騙我們就好!」

700多萬人的再次失望+絕望+500多萬人的不支持=不能忽視的「民意」+「再一次政黨輪替」

口口聲聲退居第2位;卻為了一位「政大」續不續聘助教莊國榮事件,發表看法希望…,非但無法宣揚「以德報怨」的偉大胸襟,更讓人感覺「又見一位君王口不擇言」沒有擔當與魄力,今非昔比身份、地位不同;不要讓人看笑話唱衰了!

百廢待舉積極推選薦舉賢才專業人士,豈能盲目不知為何而舉?又不知為何而為?亦是「酬庸」式舉才?盲目的「舉棋不定」讓人「霧裡看花」!

請您!再看一看您所提名的監察委員名單內,第四屆監察委員後選提名名單:

「內政」專長就提名8位之冠;所謂何來?

「司法」專長也提名7位之多;民眾要問為什麼?為特別費案…所以…亦是…。

「財經」專長提名3位、按比率尚稱平衡。

「教育」專長提名3位、按比率尚稱平衡。

「醫學」專長提名2位、按比率尚稱平衡。

「外交」專長提名2位、按比率尚稱平衡。

「國防」專長提名1位、(僅僅提名一位),您不重視「國防」嗎?

「消費者保護」專長提名1位、(僅僅提名一位)漠視「消費者的權益」!

「環境保護」專長提名1位、(僅僅提名一位)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

「交通」專長提名1位、(僅僅提名一位)全國棘手的交通問題與公路監理業務多元化與弊病,常年垢病毫無改善衍生民怨,僅僅提名一位德高望重現職擔任的考試委員可謂是「孤掌難鳴」啊!一個經年累月公路監理業務機關的弊病,豈是一人即能夠勝任兼顧的事,再又一位德高望重學者專家又如何了解國內交通問題與公路監理業務弊病衍生的民怨…,「實務」經驗絕非是一位專家學者即能澈悟。

司法院未依法設立專庭「交通法庭」處理交通案件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8條法院為處理有關交通事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

幽靈式的「交通法庭」也是「有名無實」,全由「臺灣**地方法院刑事庭」代理審理所有「交通法庭」案件,刑事案件+交通聲明異議案件;難怪「臺灣**地方法院刑事庭」也要瘋狂了,「臺灣**地方法院刑事庭」代理審理所有「交通法庭」案件,即是「代理」但是在交通事件裁判書卻載明「臺灣**地方法院交通法庭」,這與「虛設行號」有何不同啊!「臺灣**地方法院刑事庭」常年掩耳盜鈴公然說謊,明明是「臺灣**地方法院刑事庭」卻是在「臺灣**地方法院裁判書」裏,卻是載明「臺灣**地方法院交通法庭」不盡讓民眾看傻眼了!再依據「臺灣**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判書信封上載明電話撥接詢問:「請接交通法庭**股」法院總機>也傻眼了還差一點要瘋狂了,我們是臺灣**地方法院總機;我們這沒有交通法庭…云云。*#$\%^&*@#*#$民眾真是傻眼了,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您聽到民眾心中無奈的吶喊聲了嗎!中華民國已建國97年了;還要讓我們等多久「交通法庭」才能籌設完成。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強行蓄意違法裁決引爆民怨

◎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我忍無可忍◎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如附件六)發文答覆:「經發函舉發單位查復屬實,仍應依章裁罰」,並稱另本站業於97年7月14日摯開53-Z7C001081號裁決書寄交車主簽收併予敘明…云云,(擺明先裁後覆;毋庸再議,完全接受>我也忍無可忍了,不平則鳴)。

由本案可發現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收受申訴書後,依照既定程序發函(並檢附申訴書)會舉發單位意見,再依據舉發單位回覆意見答覆申訴人,毫無「落實裁決」的處置,即使是舉發單位明確已違法,各監理所(站)違章股仍是依「法」填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稱不服可向法院聲明異議…云云,所有後續推給法院一了百了不用負責。

如果修改現行交通裁決制度,徹底落實「交通裁量權」,如因各監理所(站)違章股承辦人員因「裁決不當」,經受處分人提起聲明異議,復經「交通法庭」依法撤銷原處分時,再查處該案的「交通裁決不當」的責任,如此一來;可立即改善現有的不當制度及所衍生的嚴重民怨,更會讓各監理所(站)違章股積極敬業為落實「交通裁量權」而努力。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在收受申訴時(如附件一),承辦人向中壢監理站一股股長曾金堂請益時;做了不正確的交通常識轉述誤導本案申訴正常進行,聞訊後立即致電向中壢監理站一股股長曾金堂請益時,中壢監理站一股股長曾金堂還大言不慚稱:「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款時就是這個意思…云云」。

中壢監理站一股股長曾金堂應加強再教育「專業常識」,猶不適任「股長乙職」;否則必然貽笑世人。

中壢監理站一股股長曾金堂身為股長;對於主管業務竟然如此揣測「旨意」自行解讀衍生與事實法令脫節不夠敬業愧為股長,應加強再教育更不適任「股長乙職」。

另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六課(交通違章)課長請益,課長說:只問監理所(站)在新車登檢後;核准該車聯結總重量,依法即可裝載在該車核准聯結總重量法定容許值內,至於新車領牌後;車主或是駕駛人如何駕駛只要不違反交通規則,立法院在通過法令條文時,並未如此詳盡敘述或是規範的這麼仔細,毋庸過度自行解讀「曲解旨意」。(非常專業琅琅上口的轉述現行法令規定)足見課長專業不愧為課長。

再拜會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站長陳訴本案詳情,經站長了解後或許也體恤到有些不盡合理!立即call有請三股違規蘇股長蒞臨站長室共同研議本案溝通歧見,未料;中壢監理站三股違規蘇股長到站長室後,根本無法聆聽本案陳訴(聽不進去),因蘇股長滿腦子都是依據舉發單位的答覆內容回應溝通…云云,站長目睹雙方歧見無法達成溝通共識,便向蘇股長提出建議:「是否能再一次發函?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溝通看看…」,蘇股長(劈頭)脫口回站長:「這樣我會被七隊k死喔…云云!」(毫無體制禮節可言),不僅讓在場的我也看傻眼了,(站長也錯愕了一下),我也不好再打擾站長了,稱我另行尋求行政救濟好了,向站長告辭離去。

次日;不巧在中壢監理站2樓遇到中壢監理站副站長,副站長誠懇客氣當面詢問有什麼事情需要協助的地方,「是有件事」但是不想讓您頭痛…,副站長說:「沒關係…並力邀進副站長室陳述…後」,副站長允諾協助再行文一次(如附件五註一)

註一:附件五唯一這次內容清楚明確告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該車核定聯結總重43頓,只是「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迴避事實、證據,違法藉詞「已有前文…詳覆在案」拒絕再答覆,馬總統您看看!國庫赤字就是靠這些「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這般警員「掠奪式」硬要的「為國舉財」填補國庫赤字嗎?

您也一直主張為平衡兩性在職場的上或是政壇上平衡發展,兩性工作權或是參政權固然要平衡兼顧,切不可把「專業」把一邊,也衍生「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女性分隊長只會蓋橡皮章,隊員的違法行徑不聞不問,天塌下來有警務佐在扛(經辦人),電話溝通歧見有值班台在護駕(無法接聽),女性主管猶如單位上的寵兒般;更處在如同「皇宮」裏不知人間疾苦,不能純為平衡兩性的任職比率而派任,更不能揚棄「專業與道德」更應兼顧「唯才適用」原則。

由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幾次的發函(如附件三…等)會辦舉發單位意見,承辦人員的用詞全是異口同詞「例行式」的行文範本,完全未就個案進行歧見溝通交換見解,俾供該申訴案尋求共識,每一承辦人良莠不齊;無法讓承辦人員施以職前專業教育,培訓承辦人簽請會辦公文能力與技巧,即須仰賴單位主管各監理所(站)課(股)長在簽核辦理發函時,公文載明內容是否恰當或是遺漏即應給予建議修正,否則;有何資格來擔任股長乙職。

由本案申訴過程處理不當;亦可看出三股違規蘇股長也難辭其咎,久仰蘇股長對交通違規法令極為專業,在本案裏實在看不出蘇股長的專業道德在那裡!不如(附件一)承辦人(新進人員她不懂;但會主動向一股股長請益;只是讓一股股長曾金堂誤導了),難道蘇股長不懂車輛核重多少?是依據新車登檢核重領用號牌車籍有記載嗎?舉發警察不懂「曲解旨意」,蘇股長您是舉發警員的助理啊!您的交通裁量權在那裡?您的專業道德在那裡?分明專業配合警員設詞舉發業者為國舉財嘛!

無法「客觀?中立」適當處理單純交通違規申訴案件,衍生民怨與遺憾更留下不良歷史紀錄,已不適合擔任股長乙職,建請主管深思熟慮。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執意刁蠻強姦式的「曲解旨意」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違法行為函請警政署呈署長核示或矣下月監察委員視事後,再函送…監察院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執意刁蠻強姦式的「曲解旨意」突顯專業知識欠缺,還設詞違法舉發交通事件,應記取教訓「前車之鑑」以免重蹈覆轍殃及民眾,懇請警政主管當局加強警員職前教育。

可以從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等等,發現各單位承辦人員很不禮貌的任意竄改相對人的姓名「黃昭斌」正確應為「黃招斌」怪哉?

經實地向部份業者或是司機詢問類似這般如有一軸未完全著地是否會遭到警員取締的情事,司機稱:「有些戴帽子(指交通警員)或斑馬(指國道交通警察)專門在取締輪胎未完全著地車輛看到就攔停摯開單…向他(指警員)解釋也沒有用,等你解釋講完他(指警員)違規告發通知單也寫好了。來!簽名!沒關係!可以申訴啦!有問題到時候再用申訴,查證屬實後也會撤銷啦!」就是如此這般「哄騙誘拐」式的,被開單後只好自認倒楣,那會申訴(不會寫…),也沒有時間申訴;花錢消災啦!因為要跑車要緊…云云。這些不法警員就是讓這些善良的司機,消極態度衍生姑息養奸。

由此可知;司機長期累積不滿無法宣洩,「銀行搶案開山祖李師科案」就是長期讓交通員警無理填單舉發被迫塑造出來銀行搶案開山祖。

「記得在民國95年壯士以死表明不滿的吳桂慶死前留言……以死開車直衝交通部-----震驚博愛特區總統府----發生後立即啟動緊急因應機制,全面提升總統府周邊的安全戒備…吳桂慶以死抗議」就是讓不肖警員逼出來的「交通烈士」。

有關單位應積極改進及加強警員執勤前的教育,猶如像本案「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這般「土匪式」強姦交通常識還態度傲慢死都不認錯,上級長管(督察室)看了不知有何感想?

建議台灣省暨各縣市貨運業商業同業公會應積極出擊,為會員發生有如類似情事,應發函要求警政署下令立即更正員警錯誤的執勤依據,以免會員權益再遭不肖員警濫行舉發違規損及會員權益,甚至再塑造「交通烈士」的情事再發生。

(全國第一家㊣合法㊣設立?登記)黃招斌公路監理交通代書事務所建言

?網踢爆本案:另一網站位址

上傳時間:2006-05-15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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