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註銷牌照之車輛隨意停放於道路旁會受重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縱因不堪使用停放於街道旁或巷弄、路邊停車格及路外停車場內,仍屬「使用」公共道路形態之一,一旦查獲,即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徵註銷牌照日至查獲日期間之使用牌照稅,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分局特別提醒用車人,家中車輛無法使用或不想繼續使用時,請儘速持行車執照、身分證及印章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如果車體已送交合法回收廠商處理,應取得合法證明文件,並儘快將牌照繳回監理機關,以確保自身權益。
如對於不堪使用車輛應如何處理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