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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首推消費爭議協商簡易處理程序
2013
01/23
16:09
天眼日報記者
高鈺蘭
新北市
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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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3 16:09
天眼日報記者 高鈺蘭 新北市 宣導

新北市政府於日前訂定「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消費者保護官簡易處理程序要點」,針對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所涉請求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以下者,經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即得向該府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申訴,並由消費者擇定後續協商時間;另消費爭議之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亦可於市府上班日不待通知偕同到場,由消保官逕行協商、處理,即時處理相關爭議。

法制局局長邱惠美指出,近來由消保官主持協商會議之申訴案件量,在100年計收辦1,296件,惟101年即已收辦1,744件,較上年度增加448件,案件成長幅度高達3成5,預估仍將持續增加;因此,面對日益增多之消費爭議協商案件,建構簡易處理程序已有其必要性。另簡易處理程序的目的在提供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能於一次協商程序中即解決彼此爭議,因此適用該簡易程序之爭議金額不宜過高,而以5,000元以下為標準。

法制局表示,消費者於消費爭議申訴書中載明爭議金額在5,000元以下者,即可選擇循通常爭議處理程序,抑或選擇適用簡易程序。倘其選擇前者,則排入一般案件等待市府發送開會通知後到場協商;若選擇後者,消費者尚可進一步擇定協商期日時間(申訴日起十日後之上班日);雙方當事人亦可於上班時間不待通知自行到府要求消保官進行協商,亦即讓消費者在相關消費處理程序更具有自主性。由於簡易程序之目的在快速處理小型消費爭議事件,因此協商程序一次即行終結,倘未獲妥適處理,消費者得逕向市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或法院提起後續救濟,避免將程序延宕在協商程序中。

為讓消費爭議簡易程序之運作更為順暢,自即日起試辦相關措施,並於今年4月1日正式實施。試辦期間,民眾即可依照相關要點申辦。

上傳時間:2013-01-23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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