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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新事業經營信託服務管理(TSM)平臺申報事業結合案
2013
01/23
16:30
府會記者
黃筱羚
台北市
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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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3 16:30
府會記者 黃筱羚 台北市 宣導
負擔許可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亞太電信公司、威寶電信公司、悠遊卡投資控股公司及遠傳電信公司合資

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1月23日第1107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悠遊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擬合資設立新事業經營信託服務管理(TSM)平臺,申報事業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11項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表示,本案有助於降低系統設備建置與整合成本,減少無效率的浪費,進而產生規模經濟及網路效應的正面經濟利益;並促進國內不同產業或相同產業間的合作與競爭,使相關業者提供更多元的服務內容,除對消費者具正面意義外,並可提升國際競爭力;另此新興交易模式,可提高消費便利性及交易效率,預計可帶動國內消費市場及經濟成長等整體經濟利益。

公平會又表示,因行動通信服務費率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制,且參與結合的電信事業的主要收入來源仍來自電信業務之經營。行動通信服務市場的競爭,目前主要仍取決於以價格、優惠分鐘數、通訊品質等較有利的交易條件爭取交易相對人。新設事業的成立及提供的服務,目前尚非影響行動通信服務市場競爭的重要因素,行動通信服務市場仍會維持激烈競爭狀態,消費者亦能因號碼可攜而能輕易轉換交易對象,尚難認本案對於行動通信服務市場有限制競爭疑慮。惟在安全元件發行市場、小額支付工具市場、交通電子票證市場與行動支付平臺市場的垂直結合下,則不排除發生新設事業或參與結合事業有不當差別待遇的行為,或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共同抵制或杯葛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或阻礙其他行動支付平臺業者在行動裝置上實現行動支付的可能性等市場閉鎖效果,從而產生限制競爭疑慮。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鑒於過去行動通信業者業有單獨發展行動支付應用服務的先導試驗,但因市場規模無法擴大而難以順利推展等經驗。另參酌國外行動支付平臺發展經驗亦多有電信事業合作共同成立行動支付平臺的前例。又本案或有可能產生之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疑慮,實得透過附加結構及行為管制之必要負擔,進一步再消弭目前可能產生之限制競爭不利益,並確保整體經濟利益。

本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不禁止結合但附加負擔,所附加的負擔如下:

一、 新設事業設立4年後,參與結合之電信事業(包含其關係企業)持有或取得新設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設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之二分之一。

二、 新設事業設立4年後,參與結合之悠遊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其關係企業),持有或取得新設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得超過新設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十分之一。

三、 新設事業及參與結合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與結合事業之水平競爭者(包含行動通信及電子票證業者)自由進入或退出(即持有、取得或處分股份)新設事業。新設事業及參與結合事業當基於資本投資之開放、自由原則,依法對外募股,募集對象包括但不限於參與結合事業之水平競爭者。

四、 新設事業不得經營或提供金融專屬相關業務或服務。但先報送本會評估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並經本會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為使其他行動支付平臺得參與競爭,新設事業及參與結合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他行動支付平臺互連及介接之要求,亦不得阻礙其他行動支付平臺在行動裝置上實現行動支付之可能性。

六、 新設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在服務供應商及安全元件發行者之服務條件上,給予參與結合事業(包含其關係企業)特別優惠。

七、 新設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對服務供應商及安全元件發行者,為差別待遇之行為。

八、 新設事業及參與結合事業不得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而有共同抵制或杯葛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

九、 新設事業應於信託服務管理平臺正式服務2個月前,提供本會經營信託服務管理平臺業務之辦法(包含但不限於與服務供應商及安全元件發行者間合作業務具體內容),並於相關辦法實施前上網公告。

十、 新設事業應於信託服務管理平臺正式服務2個月前,提供本會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有關實施個人及交易資料保護之辦法,並於相關辦法實施前上網公告。

新設事業應於設立後5年內,於每年3月底前提供本會下列相關資訊:股東名冊、上一年度營業額、合作之服務供應商家數與名稱、經營信託服務管理平臺業務之辦法、非申報書內記載之新增業務項目。

上傳時間:2013-01-23 16:30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筱羚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