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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推動高效率履約爭議處理機制 工程界有感
2013
02/19
21:51
府會記者
張慎芳
台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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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9 21:51
府會記者 張慎芳 台北市 報導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工程會主委陳振川在今(19)日工程會媒體新春茶敘中表示,為加速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效率,工程會推動採仲裁方式解決履約爭議,在不到1年的期間,已獲交通部、經濟部、國防部、教育部、農委會、營建署等工程主要主辦機關普遍支持,營造工程產業與外商亦表肯定。

工程會去年上半年訂定「公共工程躍升計畫」,其內容即包括鼓勵各機關以仲裁方式解決工程履約爭議,並納為行政院「經濟動能推升方案」辦理事項之ㄧ。推動仲裁是工程產業及外商長期訴求,並發生多次衝突抗爭,此舉有助於解決政府與產業對此議題之歧見。

工程會推動的仲裁機制,已在工程相關6種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可供各機關遵循採用,包括可預先載明仲裁機構、爭議雙方各自提出10人以上的仲裁人名單交由對方挑選一位仲裁人、主任仲裁人可由雙方共推、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等公開透明措施,以提升機關對仲裁制度的信任,樂意放心採用仲裁解決爭議。美國商會、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等外交機構及外商對於此一機制,亦表讚許。

陳振川主委表示,現行法令已明定機關與廠商因政府採購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得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惟實務上機關常以過去案例經驗,不信任仲裁程序及仲裁人之公正性,而不願意與廠商合意仲裁,工程會提出之仲裁機制,可化解機關長久以來的疑慮。

經過工程會大力推動後,過去辦理仲裁案較富經驗之交通部,已建立供所屬機關使用之候選仲裁人資料庫、修訂所屬機關仲裁契約條款、原則上尊重及配合廠商所提爭議處理方式等積極措施,並於去年11月1日實施。經濟部於去年12月已函請部屬機關將有益仲裁機制條款納入契約,並將持續督促所屬配合辦理。國防部、教育部、農委會、營建署等工程主要機關將採行之措施,包括(一)參考工程會範本訂定仲裁條款;(二)調解不成立案件考慮採仲裁方式解決;(三)研議建立候選仲裁人資料庫。

陳振川主委指出,仲裁具有專業、快速、合法、有效之特點,統計資料顯示,各機關近10年內5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採仲裁、訴訟方式解決履約爭議之件數分別為194件、300件,比率約為2:3,每件仲裁平均所費時間約1.14年,較訴訟所需約2.08年快速,有些訴訟歷經三審程序甚至長達5~10年仍未能解決,顯見仲裁已為各機關普遍採行且為有效率之履約爭議處理方式。

部分機關對於履約爭議事件,除調解程序外,不願與廠商合意仲裁,致廠商提起訴訟。由於訴訟時間較為冗長,可能須經三審程序,甚至衍生廠商遭長期拖累致財務困難之情形。如果廠商之請求有理,採購機關實在不應該拒絕有效率之解決程序。

為使機關基層人員瞭解契約範本新訂仲裁機制條款,工程會於去年10月至12月與仲裁協會於全國各地合辦8場次以機關人員為主之仲裁機制研討會,約1,700人報名參加,仲裁協會對於基層公務員踴躍參與情形感到振奮。

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陳煌銘理事長支持工程會推動仲裁機制,並表示仲裁是國際接軌之爭議處理方式,且公平、公正,外商也相當支持。惟幾十年來國內公共工程承商與機關履約爭議,除調解外多只能循訴訟方式解決,造成許多爭議拖延多年,導致虧損甚至倒閉情形,影響營造業營運。陳煌銘理事長感謝陳振川主委推動此一措施的努力及遠見。

上傳時間:2013-02-19 21:51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張慎芳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