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申請期間之截止日如適逢政府公告補行上班日,不能順延!
為保障民眾權益,稅法賦予人民有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的權利,但為求法律關係早日安定,訂有法定申請期限。
稅務局表示,法定期間的最後一天如適逢例假日,則該末日可以往後順延至下一上班日,惟若申請期間之截止日雖為星期六,但為政府公告補行上班之日,因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並未放假,故截止日即不能往後順延。
舉例來說,假如民眾於102年1月24日收到該局的復查決定書,如果不服復查決定處分時,就應該在收到復查決定書的隔日1月25日起30天內經由該局向苗栗縣政府提起訴願,申請期限至102年2月23日止,該日雖為星期六,但適為政府公告補行上班之日,所以該日即為訴願截止日,無法往後順延。民眾應注意相關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