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第1112次委員會議決議,寶騰蓮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騰公司)於網站登載Proton Savvy汽車廣告,宣稱該車「每公升最多可跑20.3公里」,就商品之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寶騰公司於網站登載Proton Savvy汽車「每公升最多可跑20.3公里」,未有其他加註說明情況下,予消費者之印象,前開數據乃消費者於道路一般行車狀態下,所測得之油耗數值。而該數據與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局)「車輛油耗指南」所公告油耗測試值相若,均屬在實驗室、特定條件測得之數據。依據能源局之說明,該等測試為排除外界天候及路況之影響,均在控制溫度及濕度的實驗室中,由專業人員於車體動力計上依規定行車型態行駛測試;且測試過程中,車燈、車上空調系統及音響等可能影響耗能測試果之附屬設備皆不啟動,以客觀呈現各車型油耗測試值。該等實驗狀態係為求客觀呈現各車型油耗表現所為條件限制,但該等條件限制,顯與消費者一般行車時可能啟用車輛車燈、空調或音響等附屬設備,並面臨天候、路況等情狀有別。惟寶騰公司於網站登載前開油耗數據,未特別說明測試方式與一般行車狀態之別,易致消費者產生錯誤之認知與決定,核屬引人錯誤表示之廣告行為,故認該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