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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用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 都會被處罰
2013
03/05
17:57
府會記者
黃蕭天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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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5 17:57
府會記者 黃蕭天 台中市 報導

移用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 都會被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情形者,移用車輛及被移用車輛,均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車主將其所有車輛之號牌懸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論該車輛是否已繳納使用牌照稅,依據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為2個行為分別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移用行為,按同法31條規定,均須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稅務局呼籲有車的民眾,千萬不要將車輛號牌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號牌懸掛在自己的車上,以免貪得一時之便,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3-03-05 17:57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蕭天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