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用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 都會被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情形者,移用車輛及被移用車輛,均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車主將其所有車輛之號牌懸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論該車輛是否已繳納使用牌照稅,依據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為2個行為分別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移用行為,按同法31條規定,均須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稅務局呼籲有車的民眾,千萬不要將車輛號牌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號牌懸掛在自己的車上,以免貪得一時之便,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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