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3月20日第1115次委員會議通過,好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來公司)於電視刊播「高露潔抗敏專家」牙膏商品廣告,宣稱「大部分牙醫已經改成推薦高露潔抗敏專家」,就商品之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
公平會表示,好來公司於電視廣告行銷「高露潔抗敏專家」牙膏商品,宣稱「大部分牙醫已經改成推薦高露潔抗敏專家」,依一般消費者之認知,所獲致印象為,目前有超過50%以上之牙醫師,已從原先推薦其他品牌或品項牙膏,改為推薦「高露潔抗敏專家」。惟公平會調查發現,好來公司所提之2011年市場調查內容數據顯示「高露潔抗敏專家」並未逾50%牙醫推薦,且結果與案關廣告宣稱予一般大眾之印象差異甚鉅。
雖好來公司辯稱,案關「大部分牙醫已經改成推薦高露潔抗敏專家」一語中,所謂「大部分」一詞,乃指主觀用語「相對多數」之意,而經比較2007年與2011年之市場調查,相較於其他品牌或品項之抗敏感牙膏,「高露潔抗敏專家」係獲得最多牙醫師推薦。然而,案關電視廣告並未併同揭露據以比對之相關市場調查內容、數據及其背景資料,消費者於不知該2011年市場調查結果數據,亦無法獲悉前述市調數據係與何調查結果相比對之情形下,在觀看案關電視廣告後,甚難避免產生「現有超過50%以上之牙醫師,已從原先推薦其他品牌或品項牙膏,改為推薦高露潔抗敏專家」之錯誤認知,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