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0)日第1115次委員會議決議,花蓮縣從事吊車業務之業者共同決定調漲吊車起重業務承攬服務價格之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除命渠等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三通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統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各新臺幣(下同)20萬元罰鍰。處長雄機械工程行15萬元罰鍰。處巨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東見汽車實業有限公司、大統起重工程行、宏威起重工程行、大雄機械工程行各5萬元罰鍰。
據公平會調查,三通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花蓮縣從事吊車業務之業者,為因應油價上漲及輪胎、機油及操作油等成本上漲問題,於101年4月間於飯店聚會討論因應之道。聚會中8家業者獲致於101年5月初調漲價格之共識,即 25噸以下(含25噸)吊重能力之吊車調漲為第1個小時2,000元,第2個小時起每小時1,200元; 45噸吊重能力之吊車調漲為第1個小時4,000元,第2個小時起每小時2,000元。
公平會表示,參與聯合行為之8家業者,本應依據自身成本因素、市場供需狀況及營運策略等,個別決定服務之價格,但8家業者卻共同決定價格,並影響其他同業跟進漲價。8家業者擁有之吊車數量約占花蓮縣吊車總數至少74%,故渠等透過聚會方式,共同決定調漲價格而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已足以影響花蓮縣吊車起重業務承攬服務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