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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漫遊要注意 撥打未通可能要付費
2013
03/27
12:21
府會記者
賴淑燕
新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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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7 12:21
府會記者 賴淑燕 新北市 報導

國際漫遊要注意 撥打未通可能要付費

手機在今日社會已是生活上不可缺少之物品,尤其成為日常人際溝通上重要工具,而在全球化與國際化時代,國人無論係國外商務或旅遊已是生活常態,故而國際通信服務自然日趨頻繁,但因國際行動通信服務資費計算繁雜,如果行動通信網路業者未能充分告知相關資費計算方式,消費者在未獲充分告知與瞭解下,則容易發生通信資費消費糾紛。

日前新北市政府消保官接獲民眾投訴,投訴某行動通信網路業者客服人員未說明相關撥打手機「國際漫遊」資費計算方式;即於手機撥接時(含鈴響時間不論是否接通)即開始計費。以致民眾赴美洽談商務返台後,暴增發生1萬多元通信費用,民眾認為收費不合理,違反公平及誠信原則,而向市府消保官申訴。市府消保官受理申訴調查後,該行動通信網路業者解釋,美國地區撥打手機「國際漫遊」資費計算方式,係撥話及受話後縱未接通通話即予計費(響鈴計費),此係因為國外漫遊業者與各國電信業者簽訂漫遊合約時,所公告漫遊收費原則。國內行動通信網路業者向國內用戶收取撥打手機「國際漫遊」資費,係加計手續費後之代收代付性質。而美國國際漫遊電信業公告「未接通通話計費(響鈴計費)」之計費政策理由為:雖然話務未接通,但行動通信服務電信業者已傳送撥話訊令,占用通信網路通道資源,視為已提供通信網路服務,故須予收費,此項收費原則適用於所有至美國網路漫遊之用戶。

本府消保官調查後,認為美加等國地區撥打手機「國際漫遊」之未接通通話(響鈴計費)即予計費方式,雖然符合一般國際通信服務收費原則,但依「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第4條第2款(7)目規定之加值項目「漫遊電信服務」,依第19條規定行動通信網路業者應將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服務項目之收費標準詳細資料,公告於媒體、電子網站及營業場所,以促使消費者知悉了解。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必須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資訊。故而本案該業者客服人員未主動說明相關撥打手機「國際漫遊」於手機撥接時(含鈴響時間不論是否接通)即予開始計費,而造成消費者在不知情形下增加1萬多元通信費用,實有未符上開規定,該行動通信網路業者乃係顯有疏失。

市府消保官於本案協商處理後,要求該業者於電子網站修正改善撥打手機「國際漫遊」資費計算方式說明(字體加大並改以紅色字體),以顯著方式促使消費者注意了解。本府消保官同時呼籲消費者,撥打美加等地區「國際漫遊」行動電話時,應注意是否撥接時(不論是否接通,即響鈴計費)即須付費,消費者於出國前,亦應先向行動通信網路業者瞭解相關撥打手機「國際漫遊」資費計算方式,以避免通信費用暴增,減少消費糾紛發生。

上傳時間:2013-03-27 12:21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賴淑燕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