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表示,有關壹傳媒交易案買賣雙方向公平會申報結合案,因當事人於102年4月2日申請撤回結合申報,經公平會102年4月3日第1117次委員會議決定全案中止審理,並於當日(即4月3日)函復申報人。
壹傳媒交易案於101年12月22日向公平會申報結合後,經公平會102年1月9日第1105次委員會議決議,買賣雙方即台塑集團王文淵、旺旺中時媒體集團蔡衍明、中信集團辜仲諒及龍巖集團李世聰等4家買方,以及賣方香港商壹傳媒有限公司等參與結合事業,均應提出申報並補正相關資料。申報人於102年3月8日備齊相關補正資料後公平會進行實體審查,但因為買賣雙方於原預定結合日期102年3月27日後不再延展買賣合約,故於102年4月2日解除契約並向公平會申請撤回結合申報。
公平會同時表示,參與結合事業倘日後與他事業進行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之結合行為,而符合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且無第11條之1規定情事者,則依法仍須向公平會提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