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各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已於本年四月一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四月三十日截止,如逾期繳納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另滯納期間於五月三十一日屆滿,在滯納期滿後未稅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第二十八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因此該局呼籲各種機動車輛之納稅人如有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者,請速向各銀行、農會、合作社等金融機關繳納,如稅單未接到或遺失請向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或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補單繳納,以免違規受處罰。
該局又表示,您的車輛如已毀損不堪使用、遺失、被竊或出售轉讓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註銷、過戶手續,否則仍以原車主名義繼續課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