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納稅,財產會被禁止處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禁止處分就是納稅義務人名下財產無法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所以,當納稅義務人名下財產遭稅捐稽徵機關依前開規定,通知地政或監理等相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將會對納稅義務人的財產及財務運作等產生影響,亦即納稅義務人不僅無法移轉財產,也不能以財產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融資。且納稅義務人因欠繳應納稅捐,名下的財產被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時,除非納稅義務人繳清全部欠稅額、罰鍰或提供與欠稅額相當之擔保,否則不得要求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各稅稅單時,應注意繳納期間之截止日期,並於稅單所載之繳納期間內儘速繳納,避免因欠繳稅款而導致財產遭受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