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6月初發生火災導致當年度憑證燒毀,是否要向國稅局報備?明年辦理結算申報時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屬實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鄭小姐公司的憑證如於辦理結算申報前即滅失,隔年申報時得依前3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
,核定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如果該營利事業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未滿3年,致無前3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其無核定純益率資料之年度(含未滿1年無全年度核定資料之年度),以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
舉例來說,鄭小姐的公司100年5月開業,102年憑證因火災滅失,該公司100及101年度經核定之純益率分別為2%及-1%;99至101年度當地同業查帳核定之平均純益率分別為4%、3%、1%,因該公司99年度未開業,而100年度開業未滿1年,所以102年度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將為2%(即[99年度4%+100年度3%+101年度(-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