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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委員迴避機制是自欺欺人?
2014
07/05
10:32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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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5 10:32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美麗灣飯店開發案,因為違反環評法使用基地是屬山坡地,開發土地超過一公頃,程序上應先做環評,確定對環境影響沒有問題以後才開發。當時台東縣政府透過分割開發案,讓開發面積縮小的方式規避環境影響評估,最終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環評違法,開發違法。

東吳公法裁判研究會6/27舉辦「論環評法中環評委員迴避義務適用範圍之認定」研討會,探討近來引起爭議的環評開發議題。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毓正表示,環評法第3條第1項特別要求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職司環評審查,並於同條第2項規定,專家學者委員名額不得少於2/3,而另外1/3由政府機關代表擔任,因此當政府支持開發行為時,是否會有預設立場或利益衝突介入,產生環評制度掏空問題?因此在環評法中或是環保署環評委員組織規程中,都有提到迴避制度,需要探討。

王毓正表示,我國環評制度可以說是獨步全球,但是也因此容易缺乏經驗,需要累積經驗之後作修正。尤其環評法確保專家學者要佔2/3,但是並沒有說開議時要佔多少?而專家學者大部分在大學任教,只要上網查課表中必修課程,這些專家學者所有行蹤都是很容易被掌握,如果主辦單位不想讓這位專家學者出席開會,並不難,實務上專家學者可以輕易被實質迴避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楊得君與談時表示,就她承辦環評案件的經驗,人民往往對環評會委員的決策不信賴,與其說是對他的專業不信賴,不如說環評委員根本就是預設立場。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架構,將審查與監督都落在環境管制機關,這與美國是不同的,我們要怎麼樣期待它中立,要怎麼樣期待它不預設立場?尤其在地方政府雖然環評法第3條第2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表面上有做到球員兼裁判防止的功能,事實上是自欺欺人。

有趣的是楊得君法官以自己的行業來比喻,法官也是會遇到迴避的問題,很多當事人都會申請法官迴避,她也蠻期待可以迴避就不用辦案了,但是在同僚卻都沒有迴避過,她覺得很疑惑!明明這些案件她在其他案都有表示過意見,明明白白就告訴大家這案子是誰勝,誰敗,只要她不是今天半夜發燒(發燒請假無法出庭)大概有一個預定的見解,這樣算不算是有預設立場?她的同僚都認為沒有,所以在司法領域事實上還沒有接受到這麼快,需要再努力。楊得君法官認為迴避制度,其實在我國來談,真的還太早,環評制度如果沒有取信於民,這是一個很奢侈的想法。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宮文祥與談時表示,科學歸科學,政治歸政治,科學評估交由專業來評估,評估的程序要避免讓政治的手伸進來,美國法重視正當法律程序,無論迴避主體認定,程序認定,就是要透明與參與。東吳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表示,一個開發案要注意到各方面的利益均衡,有衝突時誰決定?環評學者應該是諮詢功能,交給行政首長決定才是。

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主委張譽尹與談時表示,實務上他常代表居民向環保署或其他政府機關打官司,是最了解當事人的痛苦,以美麗灣來說杉原海水浴場是很美麗的海灣,看到沙灘漸漸被掏空,內心很痛苦,但是這些原住民他們的環境,卻交由台東縣政府環境評估小組,環評委員會來決定,這群人是專業的審查者,某些程度取代了行政權甚至取代了司法權事後審查判斷的權利,所以我們必須要求它具有皇后貞操般的要求,環評委員會相當是行政程序最後的關卡,它必須中立,必須道德,要為多數人利益著想,而不是為財團著想。

張譽尹反問現場,身為行政法院要如何確保專業審查者,所做出來的決定是皇后貞操般乾淨無污染?張譽尹認為只要應該要迴避的程序範圍或是主體,因為人沒有迴避,整個程序應該是要無效,才能確保乾淨無污染。美麗灣開發案,就是因為高行判決環評扣除無效的票數後,未達法定票數,做成違法的判定。

主持人司法院大法官陳春生表示,環評迴避看來雖然是很小的議題,但是影響層面很大,這個題目很有意義,他鼓勵現場法官們,您的判決對未來影響很大,陳春生強調慎始很重要,一開始遵守正當程序開發,確保環境與經濟發展兼顧,而環評委員制度如果功能無法發揮,不如沒有這個制度,因為原本沒有這個制度還可以救濟,有了這個制度產生一定效力反而更糟糕!但是實務上曾有環評委員因為幾次與主辦機關意見不同,就被撤換,長期制度不改,縱使找全世界的專家來,人民還是不信任。

上傳時間:2014-07-05 10:32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林明義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