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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週年前夕 25年跨世紀人權侵害案件何時了
2021
07/27
23:31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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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23:31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監察院長陳菊於監察院第6屆監委上任1週年前夕表示,盼能為監院獲取更多正面評價、尊嚴,也替國家人權委員會爭取更多未來發展空間,確保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太極門案被監察院列為重大人權保障案件,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律師713日於太極門1219 事件平反第十四週年論壇中指出,行政執行署及國稅局公然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導致長達25年跨世紀且嚴重迫害文化及宗教信仰人權的案件,迄今猶未終結,應返還違法執行的土地。

張靜表示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自民國55年成立以來,門派師徒之傳承本質從未改變,但85年間之宗教掃黑,太極門除遭台北地檢署時任檢察官侯寬仁違法偵辦起訴外,國稅局更違法濫權,將太極門弟子贈與掌門人,屬於中華傳統文化一環的敬師禮,認定為補習班學費,並將弟子自行互助代辦練功服等用品之行為,誣指為掌門人之營利行為。

張靜指出,國稅局86年依侯寛仁檢察官違法起訴的內容,並未依職權進行調查,也未給予當事人說明之機會,更未盡舉證責任,就將太極門當成補習班而濫課80-85年度之綜所稅,及對太極門掌門人夫婦無關且非屬銷售貨物之弟子集體消費代辦行為課徵營業稅。

張靜表示,因太極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於94525日在刑案三審判決尚未出爐確定所得性質之前,就違法搶先做出81年度綜所稅的不利判決,最高行政法院還於951214日判決確定。張靜表示,具有相同性質、同一事實的太極門6個年度的綜所稅,獨判81年度綜所稅太極門敗訴確定,竟然做出割裂事實的矛盾判決!

張靜指出,即使107年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明確指出,81年度綜所稅的確定判決有未及審酌的新事實、新證據,國稅局也早於101年承認太極門非補習班,顯示課稅基礎事實自始有誤,但國稅局卻仍恣意違法不撤銷81年度綜所稅稅單,更不撤回違法的行政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竟於109821日將太極門師徒修行道場預定地進行違法拍賣,並逕由中區國稅局及台北國稅局作價承受,直接將土地收歸國有。

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刑事法院的調查遠比行政法院還要嚴謹、詳盡,刑事法院當時正在調查此事,行政法院應等候刑事法院判決,才能進行訴訟。

太極門刑事案件於86年遭侯寬仁檢察官濫權起訴,刑案於92年一審判決無罪,93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時,台北國稅局代理人也承認太極門並非補習班,941213日刑案二審及96713日刑事法院三審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欠稅,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依據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32年判字第18號判例及42年判字第16號判例,國稅局自應依據刑事判決結果撤銷違法稅單。

「這個在我看來政府的違法犯罪,真的就跟流氓集團一樣,跟強盜土匪沒有差異,但是他打著合法的操盤。」張靜律師表示,這是行政執行署及國稅局公然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罔顧行政法院就其他5個課稅年度之撤銷稅單判決,剝奪人民合法權益,非但非法圖利國庫,也非法圖利行政執行之公務員及國稅局人員。

上傳時間:2021-07-27 23:31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林明義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國際電視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