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條文,自111年1月1日起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部分營業人之販售機臺尚未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功能,財政部另就目前未具有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之自動販賣機訂定1年或6年輔導期限,為使民眾更能快速掌握本次修法重點,該局也製作下表加以說明:
類別
機器功能
開立發票規定
輔導期
辨識貼紙
自動販賣機
已可自行列印發票
自111年1月1日起
逐筆開立發票
無
無
(機器於111年1月1日後取得)
自112年1月1日起
逐筆開立發票
111/01/01-111/12/31
紅色標示貼紙
(機器於110年12月31日前取得)
自117年1月1日起
逐筆開立發票
111/01/01-116/12/31
黃色標示貼紙
自動販賣機
已可自行列印發票
自111年1月1日起
逐筆開立發票
無
無
自112年1月1日起
逐筆開立發票
111/01/01-111/12/31
紅色標示貼紙
自動販賣機
已可自行列印發票
自111年1月1日起
逐筆開立發票
無
無
(1)核定使用發票:
收款時依實收金額彙總開立發票
(2)核定免用發票:
依查定銷售額及稅額由國稅局按季發單課徵營業稅
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