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即將於111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瞭解上開所得年度結算申報書表的修正重點,該局特別整理表列如下:
書表名稱
修正內容
第1頁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配合修正後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
24條之5規定,修訂第131欄文
字,及增訂第134欄「110年7月1
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
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損失)」與第135欄「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應納稅額(即第C1-1頁G欄)」。
2、配合財政部109年11月25日台財稅
字第10904629980號令,營利事業
領取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收入),為利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且帳載有前揭各項補助之營利事業網路申報,修訂第130欄之文字。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基本稅額申報表
配合110年7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稅新制,及111年2月22日修正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規定,新增適用文字。
資產負債表
為簡化納稅義務人行政作業,不區分「使用權資產-土地」及「使用權資產-其他」,統一表達於「使用權資產」。
110年度所得計算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一)
配合110年5月19日修正公布「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7條及28條有關對政府捐贈之規定,新增適用文字。
110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
因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其房屋、土地之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7規定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增訂「獨資、合夥組織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欄位。
租稅減免
附冊第
第A30頁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
為區分未分配盈餘年度、實際投資支出時點及金額,增修相關欄位,以資明確。
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
配合修正後所得稅法第4條之4擴大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及第24條之5規定,增訂填報頁次。
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
配合修正後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增訂填報頁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