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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
2022
04/20
21:23
天眼日報記者
馬源朝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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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21:23
天眼日報記者 馬源朝 高雄市 報導
應有毀滅或廢棄事實才可列報損失

某營利事業負責人李先生來電詢問,廢棄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如何列報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營利事業如欲廢棄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無須事前向國稅局申請報備,惟仍應舉證證明有毀滅或廢棄事實存在,始得認列為損失,並於國稅局查核時應提示具體證明文件(如毀滅或廢棄過程之影片、相片或僱工清除費用憑證等資料)供核實認定。

該局提醒,近來有營利事業將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殘值轉列損失,惟查核後發現該資產僅從財產目錄除帳,實際上仍繼續使用或閒置,並無毀滅或廢棄事實,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致遭剔除補稅。

上傳時間:2022-04-20 21:23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馬源朝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國際電視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