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111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如期完成結算申報並瞭解疫情有關之租稅優惠措施,該局特別整理說明及彙整如表一及表二:
一、申報及加班期間:申報期間自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為便於營利事業或代理人辦理申報,國稅局於111年5月2日、5月25日至27日及5月30日至31日各日中午加班,且5月31日延長服務時間至晚上7時。二、所得查詢期間: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111年4月28日至同年5月31日,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etax.nat .gov.tw)查詢110年度所得資料,如委任代理人代理查詢,須先於111 年4月1日至5月31日,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完成委任授權,再由代理人以其電子憑證查詢所得資料,相關規定及作業流程請至該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專區(網址:www.ntbk.gov.tw)查詢。 三、附件送交期限: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可多加利用網路方式辦理申報,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
下載網路申報軟體,於111年5月31日24時前透過軟體上傳結算申報資料,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送的相關附件,請於111年6月30日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於111年6月29日24時前,透過網路申報軟體上傳,免出門即可依限完成申報及繳交附件,安全、省時又便利。 四、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展延申報繳納期限至111年6月30日,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五、疫情有關租稅優惠措施: (一) 適用擴大書審申報之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0 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110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 (二)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各項補助款,免納所得稅,該金額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並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該免稅收入不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三)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疫苗接種假之薪資,除列報薪資費用外,於減除政府補助款後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再減除,該減除金額不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限申報及送交相關附件,並多利用查詢所得資料避免漏報,如有受疫情影響,可善用各項優惠措施,以減輕租稅負擔。
表一
項目(或對象)
期間(限)
委任授權期間
111年4月1日至5月31日
111年4月28日至5月31日
申報期間
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
111年5月2日、5月25日至27日及5月30日至31日中午
網路傳送
111年6月29日24時前
111年6月30日前
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展延申報繳納期限至111年6月30日,若至6月30日仍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表二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疫情有關租稅優惠措施
措施
內容
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
受疫情影響,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
各項疫情補助免納所得稅
因疫情自政府領取各項補助款,免納所得稅,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必要成本費用核實認列。
員工防疫隔離假等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疫苗接種假之薪資,除列報薪資費用外,於減除政府補助款後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