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常有納稅人詢問,公司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如何辦理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分述如下表:
清算完結情形
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
如何辦理申報?
相關規定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
已辦理清算完結者
免申報
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
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應於解散年度次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
1、於111年12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免申報。
2、於112年2月1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112年2月1日)前辦理申報。
3、於112年7月15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112年5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間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公司如有解散,應依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