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蕭仕庸、施家榮、蔡少勳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雲林縣調查站、臺中市調查處、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彰化縣憲兵隊,偵辦達○集團、雲林縣議會議長、議員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歷經長時間蒐證,於民國112年3月8日,同步對達○集團暨其下包商、雲林縣議會、議長沈○隆、議員王○民、許○賓、黃○祥住處及服務處等共計21個地點執行搜索,扣得手機、現金、簿冊及相關資料後,通知達○集團董事長王○怡、高階主管曾○輝、廖○恩、潘○綱及相關員工;議長、議員、議員助理游○慧、游○紅及雲林縣政府公務員,共計27人到案說明。檢察官訊問後,認為王○怡、曾○輝、廖○恩、潘○綱、沈○隆、許○賓、黃○祥、游○慧、游○紅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商業會計法重大等罪犯嫌重大,王○怡、曾○輝、廖○恩、許○賓、黃○祥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分別諭知新臺幣(下同)各100萬元、15萬元、20萬元、30萬元、30萬元交保;沈○隆、王○民、潘○綱、游○慧、游○紅認為有羈押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
經查,達○集團於109年間開始準備在雲林縣內設立風機發電,期間因地方人士、雲林縣議會部分議員反對,向雲林縣政府申請相關公文、建照、使照時亦不如預期順利,達○集團為排除上開困難,尋求議長、議員的支持,透過下包廠商、白手套,以工程款夾帶賄款的方式,交付、收受共計新臺幣2600餘萬元之賄款,議長及上開議員則協助達○集團取得相關公文,且利用渠等身為議員,有對雲林縣政府質詢、監督之權力,施壓雲林縣政府官員,甚至修改自治條例法規以期能順利為達○集團取得相關建造、使照。
地檢署檢察長張春暉重申,綠能建設係國家既定之核心能源政策,因此呼籲相關立法機關、行政部門應依法行政,民間綠能投資業者亦應循合法管道進行投資建設,若事涉不法,本署及司法調查機關必將嚴加查辦,作為維護法治社會 及經濟發展秩序之堅強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