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保障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當一個國家的司法體制對於個案沒有達到保障人權的目的,就應該藉以調整司法制度或環境,來改善保障人權之效益。3月17日全民公審,藉由今(2024)年司法節舉辦的「對司法獨立性探討與期許,以太極門案為例」論壇,從個案中提供政府進行司法改革的建言。(https://youtube.com/live/gBMO34lQk4Y?feature=share)
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提到,司法改革第一個要解決的就是司法獨立問題,而且要做到行政、司法、立法各司其職互相制衡,才有辦法發揮功效。然而,主持人Mia表示,從2022年台灣陪審團協會的民調數據顯示,目前人民不僅感覺不到司法獨立,甚至檢察官辦案都會受到政治力的影響,司法也無法發揮保障人權的作用。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指出,太極門案是假案,不是冤案!太極門人權迫害案,稅單是假的,國稅局害人是真的;行政法院法官不迴避,太極門師徒被迫害很慘!平反太極門假案是推動台灣司法、稅法及立法正常化的指標性案例。
太極門案義務辯護律師蔡富强指出,太極門稅務案件已經由刑案三審判決確定無罪、無欠稅,教育部也出面說明太極門不是補習班,不存在營利所得之事實,民國81年度稅單在認定事實錯誤之下,適用法律當然錯誤,這種無中生有的錯誤判決,法律有自行糾錯機制,可以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更正,但在台灣,現實狀況卻是放任其凌虐人民及奔走於救濟的無限循環。
東吳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葛克昌認為,太極門案件是很嚴重的侵害人權問題。因為太極門案促成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立法,而最重要的第一條第二項就是關於納稅者基本權利之保護,於納保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納保法之規定,這適用於其他的各種法律規定也包括判決。而第一項就是將稅法主要落實在憲法各種基本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等。因此行政機關面對判決要執行的時候,當然要優先適用基本權的保護。太極門案件是違反人權的,不能夠執行,也不能保全,這本來是歷史的錯誤,但現在去執行就變成現在的錯誤,是國家侵害人權的重要案例。
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教授李惠宗詳細說明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適用及限制,並指出,既判力主要是拘束法院,不是拘束行政機關,如果它真的是一個違法的行政處分,就應該要主動撤銷,才符合法治國家保障人權的要求。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表示,德國的行政法院稅務案件的勝訴率達到40%,將近一半判人民勝訴,可是在台灣,勝訴率頂多到十幾,最近這一兩年又降下來,可見整個法官審判的文化,沒有很一致性站在維護人權的立場。太極門案件並不是沒有救濟的途徑,在於法官有沒有勇氣,願意去詳查細審證據跟法理,有利人民就勇敢的幫人民平反。太極門案件怎麼救濟?林文舟認為行政機關可依職權撤銷,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沒有時效的限制。
張靜律師指出,太極門冤案從法律上自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撤銷,但距今已逾27年之久,卻尚未獲得最終的解決,此案是披著法律外衣的政治案件,終究根本解決是看在位者,希望能儘快解決。
主持人Mia表示,太極門假案明明有這麼多解決方案,卻仍遭公權力霸凌已逾27年,始作俑者就是司法不獨立,並成為當權者打壓異己的工具。因此司法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建立一個獨立不受公權力左右的司法環境,才能避免政治黑手伸進司法體系。此外,法官過度偏袒行政機關,讓人民在行政救濟程序中處於弱勢,是司法改革極度須要改進的地方。行政機關在行政處分過程中,知法犯法,本該罪加一等,但是卻沒有人受到懲處,就連監察院責成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侯寬仁檢察官,也從未落實。國稅局用立可白塗改公文書,強制執行人民財產,涉嫌偽造文書的公訴罪也沒有被司法機關追究刑責。這種官官相護的官場文化多年來不曾改變,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又怎能提升?